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呈现怎样的不同?近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接受了记者采访。
本次疫情期间
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苗生明说,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不过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
一是发案量不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他介绍,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嫌疑人是确诊或疑似患者
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措施
苗生明说,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他提到,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
都要尽可能适用
苗生明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人民群众情绪紧张、行动慌乱,在面对严格管控、检查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等要求,有时会表现出紧张慌乱,甚至对立、抵触情绪,易于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暴力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坚持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防疫管控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他同时提到,对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区别对待。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对于恶意传播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便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
他特别提到,受疫情影响,有的地方值班律师尚未返岗,部分地方由于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级,值班律师无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了律师“在场”和具结的有效性。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