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平
连日来,河北省沙河市志愿者李金斗牵动着无数人的心。疫情发生后,身为大货车司机的李金斗主动“请战”,从1月30日开始先后为多地运输防护物资。2月29日,暂时没有新任务的李金斗准备回家,便提前告知沙河市防疫部门,请求安排场所进行隔离,却收到一纸“劝返令”,被迫滞留在服务区。
事情曝光后,受到沙河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李金斗已被接回,有关部门也启动了问责程序。事情的圆满解决让我们不必再为志愿者李金斗担心了,但此事却折射出志愿者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
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见,重大突发事件是志愿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正是依据条例的这一规定,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各地政府组织了大量志愿者投入防控工作。
在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后,只因为一纸禁令就对志愿者进行“劝返”,让其有家难回,显然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伤害。《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从条例全文来看,志愿者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志愿者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等;二是对志愿者的特殊待遇,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优先录用,以及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招用等。也就是说,优待志愿者是立法本意,也是志愿者权利的一部分。
在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面对大量志愿者的参与,各地政府和志愿服务组织既要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又要依法保护和认真对待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者,切实落实优待政策。以优待志愿者来弘扬志愿精神,让志愿服务更好地激发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