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加爱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加爱自2010年起贩卖、制造大量毒品,同年与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并纠集被告人张忠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张加爱、覃春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组建相关经济实体,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扩大声势,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在柳州市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并依靠行贿相关公职人员使该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该组织或个人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等十几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稳定。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加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覃春团等10人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涉案房产、车辆、现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审理工作方案,赴看守所提讯上诉人,并召集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的程序性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庭审中,法庭组织上诉人和检辩双方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诉讼权利得以充分保障。鉴于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相关司法局工作人员、媒体记者、上诉人家属和社会公众等20余人通过视频同步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