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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万条电话号码信息被“暗网”操作牟利?起诉!
发布时间:2020-09-10 10:07 | 来源:山东长安网


“喂,你好,我是蓝海基金的小李,现在我们正在和同花顺财经举办2019年年底股民大酬宾活动,有操盘高手一对一指导,每周至少抓住2个涨停机会,想学技术的股民朋友还有机会加入操盘手的微信群学习交流,加我微信了解哟,我拉你入群,我的微信号是……”

当你听到上述语音的时候,或许会以为这是某个基金投资公司的宣传广告。不过,这也可能是运用“暗网”操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话术单”内容。这些语音在获取你的信息后,通过“暗网”操作,诱骗你加入他们设定好的微信群。

 

基本案情

近日,菏泽市曹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黎甲等3人非法获取公民2845万条号码信息,利用“暗网”操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非法营利的案件。

现场查获的手机卡

2019年6月至11月,黎甲从其上线获取资金和QQ群号,提供给王乙和林丙,并要求拉人进入其提供的QQ群,每入群一人则提供约300元资金。林丙将黎甲提供的QQ群号、王乙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和虚假的股票推广类信息制作成语音包提供给李丁、李戊、李己三人,这三人又将语音包提供给杨庚通过专业设备拨打公民电话号码,诱使公民加入黎甲提供的QQ群中。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王乙邮箱查获的2845万余条电话号码,已全部交给林丙用于了非法外呼业务。黎甲、王乙、林丙、李丁、李戊、李己、杨庚分别获取2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黎甲、林丙、王乙等人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范畴,而该案所有人员经营此项业务均未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近日,曹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被告人黎甲、林丙、王乙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鲁检君有话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数量的十倍以上,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暗网”虽然隐蔽,但终究不是法外之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极具社会危害性,有的给被害人造成物质的、精神的伤害,有的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给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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