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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破获特大境外赌博案 涉赌资十三亿元 首犯获刑十六年
发布时间:2020-06-05 09:39 | 来源:法制日报


       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以施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大肆组织出境赌博,有的赌客一夜狂输5000万港币,而昔日靠经营黑车为生的施某某,不仅摇身变为“青年企业家”,还成为不少参赌人员的债主,肆意指使手下通过非法拘禁、软暴力等手段逼要赌债。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组织境外赌博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达18人,涉案赌资折合人民币超过13亿元,参与赌博人员近百名。目前,施某某因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已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3亿元。

  “零口供”掩不住惊人黑幕

  2018年4月,南通警方在深挖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时发现另一起赌博犯罪线索:海门人施某某等人开设网络赌场并组织人员到境外赌博,攫取高额利益。获悉这一情况,南通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治安、网安、法制、港闸公安分局等主要负责人参与的“4·24”专案组,并指定由港闸公安分局全力侦办。

  经缜密侦查,以施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从2007年开始组织赌客到澳门等地赌博,并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供赌客在境内赌博,从中获得巨额利益,逐步发展成为开设赌场与逼要赌债共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5月27日,专案组果断实施抓捕行动,将正办理出国移民、随时可能出逃的施某某、妻子黄某某抓获归案。

  1977年出生的施某某,对外的身份是澳门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老家是位颇有名气的“青年企业家”。施某某落网的消息传开后,引起不小震动。但归案后他却对组织境外赌博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零口供”面前案件侦查陷入僵局。

  专案组没有气馁,通过银行流水、赌客旁证、团伙其他成员相关证据等,努力抽丝剥茧、寻找突破。民警日夜不息,奔赴省内多地以及澳门、广东、河北、山东等地,行程10余万公里,开展调查取证。

  “光是银行流水就装了整整三大箱。”全程参与该案侦办的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周斌如坦言,从警31年,这是自己办理的最为艰难的一起赌博案件,案件的卷宗堆起来差不多有一层楼高,“为了确保数据准确,账目调查组的16名民警人手一把直尺,防止查看时出现错行,誓将案件办成铁案!”

  出境赌博“一条龙”服务

  实际上,施某某20年前在海门与上海间从事黑车客运生意,手头有了一定资金便开始在农村流动赌场放高利贷。2005年,施某某参与一场聚众斗殴被通缉,后逃往境外。其间,他混迹赌场并逐渐掌握了其中的门道。他利用在赌场开立账户的信用等级,向赌客提供所需赌资的筹码,供赌客在赌场中赌博,结束后再回境内结算。

  南通警方查明,早在2007年,施某某就开始组织境内人员赴澳门赌博。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施某某与老乡陆某某合作,由陆某某担当“地陪”,并招募了3名“马仔”,全程陪同客户赌博。

  “主要通过‘洗码’‘占成’,抽取1%至2%的佣金等方式牟利。”周斌如说,一些赌客会暗地参与地下赌场赌博,即根据赌场台面上的赌博情况,在地下赌场同时押注,与地下托底公司赌博。施某某等人则在托底公司占成押注,以期斩获可观收益。

  施某某等人曾通过上述方式,在短短一天时间揽金300多万元。

  境外赌场“搬”到境内

  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杜松华介绍说,自2007年4月至2018年5月案发,施某某犯罪集团在澳门等地多家赌场开立赌博账户,多次组织境内人员进行赌博,赌资共计港币4.6亿余元、人民币5.2亿余元,施某某犯罪集团非法获利港币2341万余元、人民币1174万余元。

  其间,施某某等人还将赌场“搬”到境内,安排赌客通过网络和电话投注方式进行境外赌博。

  在海门市区,施某某将一楼盘售楼处改造成私人会所,结交商界名流,寻找目标。“有实力的企业家都是他的目标客户。”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曹兴磊说,施某某的会所里有两台电脑专门用于网上赌博。由施某某安排人手提供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赌客通过网络可实时观看到赌桌上的画面,一旦进行电话投注,施某某等人则从中获得“洗码”费。

  为了方便赌客参赌,施某某等人还在宾馆开房设赌,甚至提供账号、密码直接让赌客在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家中参与境外赌博。海门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殷某,常在天津办公。2012年至2018年,施某某犯罪集团多次向殷某提供赌博网址、账号密码,供其在天津、海门等地进行境外赌博,总赌资高达2.5亿余元。赌客黄某某通过施某某犯罪团伙,在2017年6月至8月,短短3个月时间,在南通市区家中电话投注共计7456万余元。

  赌债缠身招来噩梦

  无论是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还是安排赌客通过网络赌博,施某某等人均是先向赌客提供所需赌资的筹码,赌博结束后再行结算。

  “不合法的赌债通过银行流水转账和欠条的形式,转变为形式合法的借贷债务。”港闸分局治安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费超介绍,施某某专门安排有犯罪前科的顾某负责催收赌债,与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在催收赌债过程中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名企业家参与境外赌博后,深陷巨额赌债偿还困局。

  江阴籍赌客胡某参与赌博并通过施某某“出码”,欠下96万元赌债。施某某安排人手在机场强行拦下胡某,将其带至宾馆。途中,胡某被扇数个耳光。遭非法拘禁后,胡某被迫在96万元的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并于次日将一处房产过户给施某某一方,作为赌债的担保。

  案件办理克服重重困难

  “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地点多、涉及罪名多,办案难度前所未有!”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储开林说,施某某作案时间跨度长达11年,犯罪集团人员众多,绝大多数都有前科劣迹,他们逃避打击经验丰富,反侦查意识极强,警方抓捕历时半年之久,首犯施某某即使到案后也拒不交代,给案件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而案件参赌人员更是多达百余人,他们分布在全国10多个省(市、区),出于个人信用、企业运转等种种考虑,对参赌事实乃至被非法拘禁、软暴力逼要赌债的经历讳莫如深,“抓捕难、审查难、取证难。为了拿下案件,专案组几乎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施某某等人虽然多次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但并没有出现一次组织10人以上的情况,究竟是否涉嫌赌博罪,成为案件定性时遇到的最大难点。为此,江苏省公检法部门就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会商。

  “本案中,犯罪团伙组织3人以上赌博,无论是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还是参赌人数,均达到刑罚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标准。”南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范荣建说,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如何理解“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的复函,对于一次组织出境赌博不足10人,数次累计在10人以上的,可通过《解释》第一条前三项的规定,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从这起案件的办理情况看,赌博危害触目惊心。”杜松华说,参赌人员大多都是企业经营者,因为沾染赌博恶习,有的人一夜输掉5000万港币,有的赌博成瘾,数亿资产打了水漂,严重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团伙重拳打击的同时,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社会治理”等方面狠下功夫,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坚决铲除赌博违法犯罪滋生土壤。

  2019年2月,南通公安机关对施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方起诉,同年11月案件一审宣判。2020年初,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施某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3亿元。团伙成员顾某、陆某某以及帮助毁灭证据的施某云等其余1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对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3亿余元予以追缴。(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 苏锦安)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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