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福达)银保监会日前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根据补充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份补充规定还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出纳入监管要求;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在这些补充规定中,汽车消费贷款最受关注。这几个月来,汽车金融服务收费及业务规范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全国多地消协发布,投诉经营者不退还消费者担保金、收取不合理收车费用、强迫消费者在指定地点办理保险等问题时常出现。不少汽车网络销售公司还推出分期付款方式,类似于消费贷款,甚至是融资租赁模式,导致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