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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夏令营变"吓"令营 孩子受伤家长该找谁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21 09:57 | 来源:北京日报


暑假里,各式各样的夏令营令人眼花缭乱,很多家长选择它为孩子“充电”。然而,陌生的环境也可能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危险,那么,如果孩子在夏令营中受伤了该怎么办?家长该找谁索赔?

过度训练导致孩子生病 组织方需担责

●案例回放

初一新生小杨参加了某中学组织的夏令营,前往一家培训中心开展为期5天的军旅体验。一天,他在军姿训练时晕倒,医院诊断为热射病。小杨的家长将中学和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培训中心安排学生在高温天气下着迷彩服训练,显属不当,对小杨热射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存在次要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杨本身存在可疑高热惊厥病史,自愿参加了学校在盛夏组织的军事训练,且未及时告知校方自己的身体状况,小杨及其监护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样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作为监护人,在明知被监护人有特殊身体状态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高热条件下高强度体能训练将带来的身体负担,甚至致病,在这种情况下,仍选择参加训练,属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夏令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夏令营。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涉及风险系数高的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职业资质证书的教职人员进行。

其次,选择与孩子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夏令营。家长报名夏令营不意味着全权放手不管,尤其选择体能训练类夏令营时,应仔细阅读学校发放的注意事项手册或风险告知书,了解高强度运动是否适合孩子的身体状况。

游学中摔伤骨折 旅行社需赔偿

●案例回放

9岁的小马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游学夏令营。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活动期间旅游公司接受小马家长的委托和授权,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其安全及管理工作。但在夏令营用餐时,小马从二楼楼梯摔下,致右踝关节骨折。小马的家长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应保障小马参加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而游学过程中选择的用餐地点位于二楼,楼梯陡峭、拥挤、无扶手,学生自行上下楼用餐,期间无工作人员在场组织、陪同。旅游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本案中,旅游公司并非教育培训机构,其与小马的家长签订委托协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公司未能履行保障小马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报名游学夏令营前,家长要搞清楚夏令营的主体性质。有些是有合法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该机构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若孩子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也有一些是由旅游公司组织,名为夏令营,实际为旅游产品。这种情况下,家长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包含“活动期间由该旅游公司负责保障孩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条款,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体罚致孩子轻伤 夏令营教师担刑责

●案例回放

15岁的小王在参加夏令营时,多次与14岁的小许调皮捣蛋,使得夏令营牛老师、祁老师用戒尺轮流打他们的手部、臀部,并责令二人罚跪,致使两个孩子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许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小王臀部受伤。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老师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律提示

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夏令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在看护过程中,老师以戒尺打未成年人,并造成一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若发现孩子受体罚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应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好参加夏令营时签订的合同、医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文件,同时及时报警。若孩子受伤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家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孩子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家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举办该夏令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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