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赔偿规定不能成为快递公司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消费者有权最大程度地追回自身的损失,这也是对快递企业违规操作的应有惩罚。
据媒体报道,近日辽宁的李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出的一个包裹,竟然被快递员私自签收并送至旧衣回收厂处理,导致不少东西被拿走甚至被销毁,由此造成的损失大约有15万。更令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面对由于快递员的过错造成的巨额损失,物流公司给出的回复却是只能赔偿300元。如此闹心的事情,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类似的经历。
近些年来,我国的快递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遇到的烦心事也层出不穷。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快递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操作,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就拿快递员私自签收邮件来说,个中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少数快递员职业操守本身存在着缺陷外,更多的是快递员出于为了增加投递量,进而获得更高提成的目的。如果这个快递确实已经送到客户手里,而有时客户嫌签收麻烦,也会主动让快递员代替签收。此外,有些快递公司的硬性规定也是导致快递员私自签收的原因之一。比如有的快递公司配备监控软件,要求快递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并签收,不签收就要罚款。快递员为了节省时间,就私自集中代签。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快递员私自签收并处理邮件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行为。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因此,如果快递员要将快递放在快递柜或代收点,有义务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征得收货人同意后再行投递。如果未经允许投递,并造成损失,收货人有权向代收点或快递公司索赔。
至于快递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赔偿,也一直是一个容易引发社会热议的话题。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邮政法》规定,赔偿金额的多少主要是依据保价金额的多少来核准的。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至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于是,一些快递企业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甚至免责的一条依据。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不管消费者损失多少,我反正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就行了。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对比不平衡的情况下,不少消费者也只能忍气吞声,自担损失。
殊不知,我国的法律也同时规定,如果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有关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相应的限制赔偿责任。很显然,在本案中,该快递公司存在着明显的重大过错。该快递员显然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不但私自签收,还自作主张将快递当作垃圾擅自处理。这样,快递公司在给客户造成十多万元损失的情况下只赔偿300元,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这就是说,保价赔偿规定不能成为快递公司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对于消费者而言,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既是消费者应该得到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快递企业违规操作的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