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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和油》国标征意见,“油掺油”将有检验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12 09:24 |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欧阳晓娟)8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对《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9月30日。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油掺油”(各原料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并强调食用调和油的比例、使用转基因原料均要标注在包装上。

  原料油使用比例将进行一致性检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现行《食用调和油》(LS/T10292)标准是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颁布的行业标准,没有对产品的各原料油含量(比例)或各种脂肪酸组成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2018年6月,全国粮标委再次启动《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起草组根据食用调和油目前市场存在种类多、价差大、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食用调和油在标签上标注了各种原料油的配方比例,需要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评价方法进行确认,研究了“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

  目前,比例一致性检验没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本次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的设置是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168)中归一化法检验,经核算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食用原料油比例标识的真实性,对采集的不同批次的食用调和油分析检测。

  含转基因原料须标明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标准中还设置了产品可追溯性的内容,要求每一个生产批次的食用调和油为追溯单元。其中详细说明,追溯信息记录按《食品追溯 信息记录要求》(GB/T 37029)执行,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可追溯。

  在标识方面,标准中规定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标识为“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名称不得更改。同时,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以及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食用原料油中,只要有一种油是采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中标识。

  当下,食用调和油是我国食用油产品的大品种。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对于规范食用调和油市场,提高食用调和油食用安全和营养水平,指导生产发展,提高食用调和油产业化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检验方法是保证国家标准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各级政府监督部门提供工具。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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