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归根到底是运输合同服务,快递企业应当为其中的风险买单,包括丢失、损毁的赔偿风险。
寄98万元的商品,买了快递货值2万元的保价服务,收到货品后发现商品损坏,光维修就得花1万多元,你觉得快递公司应该赔多少钱,1万还是2万?很不幸,现实中,快递公司可能只会赔250元。
近日,媒体对快递公司“快件保价”服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它们提供的保价服务并不等于保险,也不符合保价多少就赔付多少的一般认知:保价2.1万元寄的根雕摆件受损最多只赔5000元;保价4000元寄的电脑受损只赔800多元……非但如此,快递行业还普遍存在拒绝承揽高价商品、快件损失不按保费赔、行业规则不清等现象。
对于快件丢失、损毁等现象,《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此规定基于快件丢失、损毁的风险,赋予了快递企业对快件实施保价运输的权利。但就目前看,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快递保价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各快递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赔偿标准,并以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递单上,从形式来看,基本是邮政保价规则的“照搬”与“平移”,经常是赔偿金额按照保价价值与快件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快件实际损失。
问题是,邮政保价规则有其特殊性,是针对当初邮政业务上的高风险而设立的分担机制。那时候由于交通运输条件比较落后,寄送成本高,邮件寄送带有公益属性,通过保价,一方面方便事后赔偿,另一方面是通过对贵重商品收取保价费,弥补成本的不足。
如今的快递服务早已是充分的市场服务,快递企业盈利颇丰,既谋求低价竞争招徕消费者,又基于风险概率通过规则设计向消费者转移风险,显然不符合市场伦理。
快递服务归根到底是运输合同服务,快递企业对快件安全运输的保证责任,即快递企业只要承揽了快递运输,就应当为其中的风险买单,包括丢失、损毁的赔偿风险。
至于如何解决快件不同价值带来的责任风险差别,企业更合理的作法显然是执行与承揽物件价值匹配的差别收费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险制度,明确提供给消费者选择,由消费者选择委托还是不委托服务。
说到底,对“快件保价”要赋权更要限权,企业当然应该享有保价避险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快递企业可以把这变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
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快件损毁、丢失的赔偿基本准则。只要是快递完成了揽件,构成了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企业都应当按实际的损失赔偿,让保价等权利从属于这一规定,作为达成合同的调节手段,而不是合同纠纷的规制条款。
□木须虫(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