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G时代的到来,短视频或将迎来新一轮爆发。随着网速的提升,用户对视频内容和画面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短视频平台必将在这方面展开激烈竞争。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在对短视频发展前景保持乐观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弊端——5G飞快的传播速度,将使得内容审核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如果不能对当前短视频的侵权问题进行有效遏制,这种现象或将随之增多。
近些年,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的大量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指出,明确短视频应用平台的责任,规范短视频应用平台的行为,是制止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关键。
“为了在5G时代能更好地遏制短视频侵权现象,建议尽快修改著作权法,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与之实力相匹配的防侵权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刘晓海说。
短视频用户使用率近八成
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用户使用率为78.2%。
与之相对应的,是逐年暴增的市场规模。
《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市场规模方面,2018年,短视频成为整个视频行业里市场规模增长最快的一块,从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467.1亿元,同比增长744.7%。伴随市场规模增长的,还有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
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15家短视频企业。随后,通过整改,相关网络企业对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进行封禁或降级处理,对47万多篇侵权作品进行处理,对57万部侵权短视频进行下架。
目前,围绕短视频制作方式主要有5种侵权形式:秒盗;长拆短;画中画;二次创作,即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进行二次创作;微加工转发,删除片头片尾,将LOGO打码等。而短视频平台出现的侵权现象,则有平台上传侵权短视频、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完成并上传、注册自媒体账号滥用短视频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佘力焓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作品的分类,短视频在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归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列。
“目前,还存在大量短视频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截取他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片段,或者是未经表演者同意而擅自录播音乐会、剧院的演出等行为,这些都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或表演者邻接权,其使用不仅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佘力焓说。
不得滥用“避风港”规则
4月22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一郭汇》是相声演员郭德纲的首档短视频脱口秀。今日头条诉称,其是视频节目《一郭汇》的著作权人,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了该节目第1期、第3期以及第7期的内容,侵害了今日头条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辩称,侵权视频为用户上传,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任何过错。但在庭审中,爱奇艺无法提供上传“用户”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郭汇》具有较高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爱奇艺在其网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今日头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未提供相关用户信息,法院对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说法不予采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一郭汇》节目内容,侵害了今日头条的著作权,判令爱奇艺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国家版权局在对15家短视频企业进行约谈时强调,企业应当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要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
被国家版权局专门强调的“避风港”原则,经常成为一些平台的挡箭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短视频平台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通过注册小号上传内容,网站再提供相关链接,以此来规避侵权风险。这种利用“避风港”规则来免责的情况在互联网使用中,非常普遍。此时,这些短视频平台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成为了侵权内容的提供者。
“我们不是说否定‘避风港’规则,而是要增加其进入‘避风港’的前置条件,什么时候能进‘避风港’、什么时候才能免责。平台只有采取了合理措施之后,才可以适用这一规则。”刘晓海说。
规范短视频应用中举报功能
在短视频是由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短视频应用平台应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短视频平台收到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要主张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只能证明其明知或应知短视频是侵权的。
“然而,短视频涉嫌侵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短视频是翻唱他人歌曲、有的短视频是截取他人影视作品或比赛转播的画面,有的短视频翻拍了其他网友制作的短视频,因此,判断应用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刘晓海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在刘晓海看来,作出判断仍有一些难度。
在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方面,如果短视频是由普通网友制作的,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短视频是翻拍其他网友的创作,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还要首先判断翻拍行为本身是否侵权,再加上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很难主张侵权信息是明显的。
此外,与一些提供热门影视的网站不同,短视频应用中的视频一般是随机提供的,虽然应用本身会根据用户喜好进行推荐,但是并不像一般的视频网站那样将一些热播内容置于明显感知的位置,也未进行排行。
“因此,从这几个角度证明短视频平台的过错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由于短视频应用平台极有可能引发用户侵权,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刘晓海说。
刘晓海认为,应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作出规定,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从短视频应用的特点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行为。
“首先要做的就是规范短视频应用中的举报功能。可以考虑要求应用平台将举报按钮置于显著位置,要求应用平台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举报信息,根据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对侵权内容及时处理。”刘晓海说。
同时,还可以借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登记的要求,如果短视频平台以返现、打赏等形式向用户返利,可以考虑要求用户在提现达到一定数额时提供个人信息。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向用户返利的方式对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起到了鼓励甚至教唆的作用,增加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风险,要求提现达到一定数额的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可以便于权利人向侵权人求偿,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对于不追求营利的用户,其上传侵权内容的动机较弱,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不应要求其提供个人信息。”刘晓海说。
此外,短视频平台应当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甚至永久封号的措施。采取预防措施会导致短视频应用平台运营成本的增加;但是考虑到短视频平台的收益以及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风险,这些成本应当由短视频服务平台承担。
“我们也可以研究和借鉴欧盟在新版权指令中的做法,鼓励短视频应用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同时对新成立的或访问量较小的短视频平台采用防止侵权的合理措施的要求宽松一点,防止成本的增加阻碍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刘晓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