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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境外机构受托持有的基础股票 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发布时间:2019-10-21 09:07 | 来源:证券日报


沪伦通GDR和A股今日起开启跨境相互转换,境外经营机构因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的现金,是否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受到市场关注。

日前,华泰证券披露,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兑回限制期为自2019年6月20日(伦敦时间)至10月17日(伦敦时间),公司本次发行的GDR兑回限制期即将届满。兑回限制期届满后,GDR可以转换为A股股票,将导致存托人Citibank,N.A.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A股股票数量根据GDR注销指令相应减少并进入境内市场流通交易。本次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数量为8.2515亿份,对应A股股票8.25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自今日起可以转换为A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规定,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对方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

上交所17日晚间表示,根据上述《联合公告》的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可在境内市场持有一定限额内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规定的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因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现金,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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