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修改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复核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听证细则》)三项业务规则,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实施。
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制度,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础制度,在惩戒和威慑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规范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不断强化,对市场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力度明显增大,听证、复核的案件数量也显著增长。同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中,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方市场主体的义务配置和追责机制,丰富了相关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类型,完善了实施程序。
上交所本次联动修改三项基础制度,一是顺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监管要求,为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二是扩大内部救济程序的覆盖面,给监管对象充分的申辩空间,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根据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升相关制度的运行效率及程序公正性。
据了解,本次三项业务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和程序。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衔接,增加了暂不接受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纳入听证和复核范围;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等纳入监管对象范围等。
二是扩大复核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除科创板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纳入复核和听证范围,使监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是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相关程序安排。根据自律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纪律处分和复核参审委员人数、会议议程、处理时限等程序安排;明确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可由本所监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提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自律监管相关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完善听证受理及提交申辩意见的具体程序规定等。
《复核办法》《纪律处分办法》《听证细则》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严格落实,依规惩处证券市场相关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重大创新业务有效推进,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