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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尚未被受理 ST银亿控股股东拟以资抵债
发布时间:2019-12-04 11:20 | 来源:新京报


  12月3日晚间,ST银亿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显示,鉴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占款尚未偿还完毕,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控制资金回收风险,ST银亿下属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奇自动变速箱”)及新疆银洲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洲星”)拟与银亿集团、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盈日金属”)签署《债务清偿协议》。

 

  邦奇自动变速箱拟将其应付银亿集团的新疆银洲星49%股权转让款39574730.07元及新疆银洲星拟将其应付银亿集团的分利款3330124.03元,全部转让给宁波银亿房产,用以抵偿宁波盈日金属对宁波银亿房产的部分占款42904854.1元。

  因银亿集团为ST银亿控股股东银亿控股的母公司,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ST银亿28.91亿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77%),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评估报告可知,本次以资抵债涉及资产对应的评估及定价情况如下:新疆银洲星49%股权的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39635415.51元(即新疆银洲星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80888603.09元×49%),高于实际用于抵债的金额39574730.07元;银亿集团对新疆银洲星的债权3330124.03元在《评估报告》“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中列示为“其他应付款-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其账面价值为3330124.03元,评估价值为3330124.03元,等于实际用于抵债的金额3330124.03元。

  ST银亿表示:因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完毕,若本次交易完成,将有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有助于进一步解决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对收回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积极影响。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新疆银洲星100%股权,将对上市公司资产状况具有积极影响;同时,新疆银洲星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ST银亿提到。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新疆银洲星成立于2011年7月20日,从2018年至2019年7月,新疆银洲星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银亿控股和银亿集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重整申请,若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故本次交易或构成个别清偿,如重整申请被受理且管理人提出撤销上述交易的申请,而本次交易又不具备豁免条件时,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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