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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青岛一合法型材市场被强封 当地街道办出具意见书两年无果
发布时间:2020-01-24 00:51 | 来源:法治周刊
“如果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我进行补偿,即使补偿结果是一分钱,我也接受。”据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型材市场负责人郑殿华介绍,经青岛市李沧区商务局同意,其于2013年在李沧区投资开办黑龙江路型材市场,并与青岛德成晟五金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晟机电”,签订人袁德志)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后因青岛地块涨价,自2016年12月开始,该场地房屋产权归属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西韩纸箱厂(以下简称“西韩纸箱厂”)便想要收回该地块,但愿意提供的补偿标准仅为390元每平方米。
对此,记者了解到,因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郑殿华多次向青岛市有关部门反映此事,2018年3月1日,中韩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同意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补偿。
但近两年时间过去,当地相关部门至今仍未制定、实施具体补偿方案。对此,记者就反映问题联系采访了青岛市崂山区宣传部,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租赁十年场地使用三年后受阻挠
据郑殿华介绍,经青岛市李沧区商务局同意,2013年,青岛鼎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为郑殿华)在李沧区投资开办黑龙江路型材市场。
因市场需求,郑殿华(乙方)与德成晟机电(甲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1》显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02号乙(图纸标注为莲花山路7号东,原韩丰包装厂),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三座;钢结构厂房两处及传达室,职工宿舍)。厂房租赁日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9日止,租赁期为十年。
记者调查发现,坐落在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02号乙的厂房使用人系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村办企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西韩纸箱厂(以下简称“西韩纸箱厂”)。2012年11月26日,西韩纸箱厂与德成晟机电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将该厂房租赁给德成晟机电,《合同2》显示,厂房租赁日期自2013年3月1日超至2028年2月29日止,租赁期为十五年,期间德成晟机电有权将厂房整体或部分转租他人。后德成晟机电将该厂房租赁给郑殿华。
本以为按照合同,场地能够使用十年,但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随着青岛地价的上涨,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便想收回该地块。
(图为黑龙江路型材市场现状)
郑殿华称,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西韩村多次组织人员前往黑龙江路型材市场内扰乱市场正常经营,要求租户搬离市场。
租户宦某告诉记者,他们从2013年7月份开始在黑龙江路型材市场经营门窗生意,刚开始生意还不错,但从2016年10月起,西韩村便多次组织人员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生意也开始走“下坡路”。在这种情况下,他也未再向郑殿华交付过租金。
“西韩村书记刘从辉于2018至2019年期间,多次带人干扰市场正常经营,要求租户搬离市场。前期租户报警还有警察来处理,到了后期便无人出警,如今市场已经没办法再经营下去。”据经营广告装饰工程的租户李某介绍,由于他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020年5月到期,他希望不管是黑龙江路型材市场,还是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够补偿给他们一些损失费以及搬迁费。
补偿标准被指不符合国家标准
郑殿华向记者表示,随着青岛市地价上涨,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想收回地块的心情他可以理解,但既然违约,就应该按照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进行赔偿,可是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仅愿意补偿其每平方米390元。
“如果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我进行补偿,即使补偿结果是一分钱,我也接受。”针对上述39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郑殿华表示,他不能接受。
记者发现,按照《合同1》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间,除遇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政府规划要求动迁外,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并赔偿乙方所有本合同所涉装修、扩建等费用。
此外,《合同2》中也对此作出规定:租赁期间,如西韩纸箱厂提前终止合同,或因西韩纸箱厂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赔偿给德成晟机电造成的全部损失。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全部退还,并再赔偿德成晟机电一年租金。
无奈之下,郑殿华多次向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反映此事,但直至2018年3月1日,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才就其反映的问题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意见书》显示,经了解,该地块属于西韩社区经济发展用地。因社区发展需要,需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在中韩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2018年2月28日在西韩社区居委会与西韩社区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双方本着坦诚、理解、合作的原则达成初步意向:一是由双方在崂山区国土资源分局评估机构库中抽取一家评估公司对该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二是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补偿。三是由您尽快与出租方袁德志和全部承租户就合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也就是说,西韩社区居委会与西韩社区负责人同意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对场地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但截至目前,近两年时间过去,不管是西韩社区居委会,还是中韩街道办事处,均没有制定、实施相关补偿方案。
对此,2020年1月17日,本报记者就郑殿华反映的相关问题联系采访了崂山区宣传部,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法院判决偿还租金两百余万
值得一提的是,在补偿款未到手的情况下,郑殿华又被德成晟机电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两百余万。
据郑殿华介绍,自2016年西韩村多次组织人员前往黑龙江路型材市场内扰乱市场正常经营开始,黑龙江路型材市场由开始的七八十家租户到如今仅剩两户。因流失大量租户,导致其无租金收取,也就偿还不了德成晟的房租。
记者了解到,2018年8月3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立案受理了德成晟机电起诉郑殿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8月6日,李沧法院作出(2018)鲁021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殿华向德成晟机电返还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02号乙(原韩丰包装厂),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的厂房;并按照年租金140万的标准计算,向德成晟机电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返还上述厂房之日的使用费;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2136849元。
对此,郑殿华表示,明明是德成晟机电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怎么反到头来,他需要偿还德成晟机电两百多万。
值得关注的是,据(2018)鲁021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郑殿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郑殿华向本报记者强调,无论是起诉状、法院开庭传票,还是李沧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他身份证上面的居住地还有其经营的黑龙江路型材市场均没有收到相关材料,这才导致其本人、委托律师均没有出庭。
郑殿华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李沧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失公平,且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对此,记者就郑殿华反映的相关问题联系采访了李沧法院,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2019年9月18日,李沧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郑殿华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所明确的全部义务。同年11月21日,李沧法院又作出(2019)鲁0213执2093号强迁公告,公告显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成晟机电与被执行人郑殿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9年10月18日前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郑殿华在2019月11月28日前自坐落于青岛市区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02号乙(原韩丰包装厂)、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的厂房处迁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图为被查封的配电室)
2019年12月17日,李沧法院向青岛供电公司崂山供电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崂山供电中心协助中止对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02号乙用电单位青岛鼎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供电。
截止目前,黑龙江路型材市场一期被李沧法院强制查封,二期已被西韩村强制拆除。
对于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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