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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着手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0 11:44 |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济南12月6日消息(记者桂园)《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对地下管线的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办法》共九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中所说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排水管线工程执行内窥监测制度。《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办法》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原因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要求完善信息、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

《办法》指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成果标准的测绘图,经规划核实后,按照“多测合一”联合验收有关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等有关单位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验收的单位要完善移交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并存档备查。

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需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市级投融资平台开发建设的土地熟化项目可分期移交,移交进度应与地上工程同步,确保地上工程交付后正常使用。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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