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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下放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 免收修复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1-08-24 08:51 |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2日消息(记者 刘子榕)8月22日,记者从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修改版)》(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并取消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审批清单中收取道路修复保证金一项。

  据介绍,此次修改后的规定共24条。分别从起草依据、适应范围和挖掘定义、挖掘许可审批权限、挖掘许可申请办理、挖掘施工和修复、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做了规定。

  根据强区扩权的要求,《规定》明确,市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中央商务区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海棠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崖州湾科技城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2020年省工改系统关于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清单的内容,在此次《规定》的修改中取消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审批清单中收取道路修复保证金一项,但同时也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强化监管措施。

  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中,增加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交通组织方案两项。《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在施工现场出示醒目公示牌,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围挡设施等八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及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标准向所属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亚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费用的现有收费标准参照1993年8月16日由海南省建设厅、省财政税务厅和省物价局制定印发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当时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现在修复的实际费用相比明显偏低。目前,市住建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收费标准,新标准确定后,两项费用将被调整。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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