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08月09日 星期一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阐述法治特色,弘扬法治精神
广西9月1日起生活及工地噪声污染将由城管执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9 08:34 | 来源:南宁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生活及工地噪声污染将由城管执法处罚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彭媛媛 实习生陈春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原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其中,明确了在建设工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经营者不在指定区域经营,还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影响交通或者影响他人生产生活,责令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对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责令不改正的,责令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扣押运输车辆。

  《条例》明确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此外,在执法文书送达方面,《条例》规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应当签订确认书。针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规避送达这类情形下的适用方法等。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发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张彤
最新文章
体验父母的工作,常平10名“小城管… 桂林市城管部门零点突袭 整治解放… 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 通州城管对“… ​保定市城管执法探索推… 助推典范城市创建 济南城管将开展… 安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开展户外广… 长沙市城市管理工作调度会召开 扶风城管开展餐厨垃圾乱倒专项整治…
推荐文章
云南省脱贫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持… 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项目供电线路钻… 落实“双减” 成都开展培训机构治… 落实“双减” 成都开展培训机构治… 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湖南出台外… 二十国集团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会议… 四川将在年底前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 探寻艺术助力乡村建设的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