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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特殊劳动保护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9-03-04 15:27 | 来源:未知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官网截图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争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受歧视。

  昨日,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若单位不同意调岗,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

  有专家认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增加维权成本。行政学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难度,会降低实际执行效力,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

  提出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一份发布会文字资料显示,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办法》《办法》共26条,经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全文发布了该《办法》。文中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增加了女性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针对经期女职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对于待孕女职工,《办法》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针对患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特殊劳动保护引起争议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在2月26日的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刘淼说,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办法》发布后,第十六条有关女职工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网友对山东省出台的《办法》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处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关心和照顾。

  但也有一些网友对此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更受歧视。

  昨天,一名在山东工作的女性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感觉像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限制女性发展,不是诚心诚意地尊重女性”。该受访者表示,新的办法落实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单位申请调岗时碰壁,维权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 回应

  单位不按规定调岗,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昨天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称,职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单位再进行调岗。若单位不按照规定调岗,“可以就该办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请劳动仲裁等”。

  “原则上,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变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其还补充道,办法刚刚推行,还在落实阶段。

  ■ 声音

  “操作性低,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出台后可能成一纸空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妇女可调岗的形式,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竹立家认为,此项政策公共机构或许可以执行,“要民营企业来推行,难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释称,首先每个妇女的更年期情况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时间、周期长短都因人而异,如何界定完全在执行人个体的判断。”如果民营企业顺应政策,企业利益势必受损。由此,他对此办法的实际执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才能有效落实该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从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台此办法更有利于女性,“众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个方面,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照顾”。

  但他也指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这个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女性,但实际上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朱巍解释称,哺乳期、更年期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观念,会阻断很多女性的“上升之路”,让女性很难回到社会上参加劳动、工作。“即使雇佣女性,女性在其他方面的待遇,也可能会比男性差。”

  “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朱巍表示,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企业由雇主说了算,因此需要去权衡、去引导,而不是强行制定法规,这可能会剥夺女性更多的机会和待遇。

  ■ 延展

  多地出台女职工更年期调岗政策

  武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调岗

  2015年9月1日,武汉施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

  山西:治疗效果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2015年10月1日,山西施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江苏: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适当安排

  2018年7月1日,江苏施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曹梦怡)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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