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
鞍山的小孙感冒发烧时吃了两片感冒药,因为有急事开车出门,怎知一不留神追尾了。如今,“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但对于“药驾”的危害,大多数人却并不熟知。目前法规并没有“药驾”的明确界定,针对“药驾”的相关法规也属空白。在实际执法中,若因“药驾”引发事故,其处罚一般参照“毒驾”。(12月8日 《北方晨报》)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共有7大类药品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这7大类药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不难看出,“药驾”所涉及的药品种类并不少,而且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并不逊于毒驾、酒驾等。
庆幸的是,报道中的小孙并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但是“药驾”所引发的严重危害,却在类似案件中非常沉重。比如,去年4月,深圳一名男子丛某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公交车相撞,导致一名男童死亡。经查,丛某因身体原因,2日内连续服药,每次服药后都迷迷糊糊,事发前20分钟也曾服药。正因为如此,如何监管和遏制“药驾”,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不过,遗憾的是,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对于“药驾”却存在立法层面的真空和短板,致使执法面临不确定性。
根据交警的说法,在实际执法中,若因“药驾”引发事故,其处罚一般参照“毒驾”。那么,很明显的地方在于,假如“药驾”没有发生事故,则缺乏处罚标准和规定。而对于毒驾、酒驾而言,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吸食了毒品或者饮酒,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这个方面而言,同样的危害后果面前,却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药驾”显然钻了法律的空子。缺乏立法规定,必然会放纵“药驾”行为,对于司机自身以及公众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人身危险性。
一份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表明,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的事故率,达72%;而吃抗抑郁和镇静剂的人,事故率达97%。正因为如此,对于“药驾”行为,有必要找准问题源头,做到对症下药,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人提出,在生病服药期间最好不要驾车,如果生病了必须服药请注意主动表明司机身份,请医生尽量避免使用会对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但是,仅仅依赖于司机个人自律意识,恐怕难以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药驾”,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2010年时,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由此,当前有必要纾解立法层面的焦虑,填补立法的真空,将“药驾”写入法律法规中。比如,细化“药驾”的药品范围,强化医生、药店的责任,具体“药驾”的处罚标准和方式等等,都应该成为立法中的内容。
总之,“药驾”的危害也是猛于虎,不能任由该现象滋生和泛滥。对于立法机构而言,就应该完善立法设计,对“药驾”给予严厉的监督和管理,为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筑起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