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只有在各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真正以良法促进善治。
日前,公安部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泄露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系统(俗称摄像头),是基于公共安全防范的考虑。实践证明,摄像头能够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人力所不能达到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也就成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其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极容易对公民的隐私造成不法侵害。鉴于这种考量,此前广东、辽宁、湖北、成都等地在地方立法中,都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摄像头。可见,在法治背景下,安装摄像头须兼顾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平衡,已成基本共识。此次公安部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摄像头,值得充分肯定。
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保护,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对其随意侵犯,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环境下,摄像头采集的视频很容易被发布到互联网上,一旦扩散开来,就可能让其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被泄露。这就需要职能部门坚守法治思维,依法对摄像头的安装范围正确界定,尽量避免因摄像头安装的范围过大而导致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不法侵害。
细观此次公安部出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没有停留在此前不少地方规定的“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而是明确为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与部位,这就从根本上缩小了摄像头的安装范围,有利于在最小程度防止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采集。在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对摄像头安装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摄像头安装比较随意的语境下,严格界定摄像头的安装范围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力升级。
从实际经验看,摄像头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情形,主要出现在传播环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把好规范管理的“阀门”,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而导致公民个人隐私的人为泄露。公安部出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以及公民个人隐私遭侵犯后的程序救济、纠纷解决和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具体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扎紧了公民隐私保护的篱笆,把对公民隐私权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可谓善之又善。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只有在各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真正以良法促进善治。公安部出台“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的规定既兼顾了公共利益,又兼顾了对公民隐私权的最少伤害,彰显了法治的理性。期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能有更多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良法,实现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