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 王兆峰
如果能够抓住典型,查明事实,辨别是非,还相关人员或企业公道,就能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起到法律效果与宣传产权保护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日前,中共中央会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确立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五项原则,旨在通过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稳定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的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意见》必将成为我国产权保护的一座里程碑。
《意见》总计11条,其中3条与依法保护产权直接关联。一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二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三是审慎把握处理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从当前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纠正涉及产权保护的冤假错案是个突破口,也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涉产权保护的冤假错案,往往给受害人、受害企业造成深重危害。涉事受害人或企业,不少是当地社会名人或一度的明星企业,其产权遭到侵犯,往往在当地甚至更大范围产生负面效应,动摇处境类似人员和企业对财富财产安全的预期。这类案件通常经过一个或多个诉讼阶段的审理、裁判,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都在案或存档,这些现存的材料可以成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依据和抓手。如果能够抓住典型,查明事实,辨别是非,还相关人员或企业公道,就能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起到法律效果与宣传产权保护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保护公民、企业产权,纠正冤假错案,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妥善安排案件管辖,合理配置办案力量。产权保护相关案件,牵涉范围广,涉及人员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与当地政府、地方领导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利益纠葛的存在,如果继续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难免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内外压力,会使案件的处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难境地,很难查明事实,纠正错误。因此,对于那些明显不适宜在当地办理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上级司法机关的审查决定,要及时指定异地管辖,由相对中立的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此外,提高产权保护申诉案件的处理效率,办案机关可以抽调熟悉这类案件的办案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查办理机构,提升办案专业性和办案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其次,明确甄别标准,审慎把握政策。涉及产权保护的申诉案件,除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冤假错案外,也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自身证据、法律适用等认定和裁量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从而造成办案人员甄别此类案件的是非曲直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产权保护案件自身的地域、行业、人群等特点,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办案细则,使认定和裁量标准切实可行,指导办案人员依据明确的标准办案。
纠正冤假错案,既要遵照法律标准,也要审慎把握司法政策。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甚至理论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案机关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把本属于经济纠纷而被错误认定为犯罪的案件坚决纠正过来。
第三,多管齐下、优化办案程序。产权保护案件当事人,多数都是经营业主、企业负责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企业、个人的财产多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因此,办案过程中,如果有证据指向案件存在错误的嫌疑,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可以在强制措施的变更上先走一步,该放人的,采取变通措施,恢复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使其能够尽早回到经营岗位,减少经营损失。涉案资金、财产能够甄别区分的,对与案件无关人员或企业的财产,要尽早区分出来,解除强制措施或发还,而不必等到案件实体结果出来才解除。
如前所述,产权保护冤假错案的酿成,有一部分系人为因素造成。有些是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毁约失信;或是个别手握公权力的人与不法商人等沆瀣一气,从事违纪违法行为,侵犯他人产权。对于这类案件,一方面要查明事实,恢复产权被侵害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人清白。另一方面要查追并举,对滥用公权者、诬告陷害者除恶务尽,严厉查处。该追究刑责的一定要追究刑责,绝不姑息。对查处结果公之于众,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