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职工年底的“红包”,也是大多数职工全年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到底该不该发,在什么时间发,又应该以什么方式发,却常常是一笔“糊涂账”。本期《记者出击》栏目报道的职工,除了在解雇理由上与企业有争议,年终奖也是一大诉求点。
通常情况下,年终奖的发放有两种类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就年终奖达成书面约定,那么,“发不发,什么时候发”,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另一种,在已经明确约定年终奖数额和数额约定不明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发放年终奖金。 后面一种情形争议的判断和处理都相对简单,只要按约操作即可,否则即按违约处理。第一种情形因事先没有约定,容易发生争议,但却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例如很多单位对年终奖采取“打闷包”的做法,并不公开,想给多少给多少;再比如发年终奖因人而异,喜欢的职工多给点,不喜欢的少给甚至不给,很是“随意”。
虽然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考量其年度效益及员工年度表现基础上,自主决定发放与否并设计相应的具体发放方案,但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并制定了发放方案,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任性”了。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换言之,年终奖也属于工资范畴,既然是工资中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由此可见,年终奖发多少可以由企业决定,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做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