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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不同
发布时间:2016-10-12 10:45 | 来源:检察日报


 柏利民

  职业禁止是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而禁止令是指法院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见,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均不属于新的刑罚,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而是两种非刑罚性措施,但是二者又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内容、目的、期限和违反后果等,在实践适用中需要准确把握,防止混淆。

  一是性质不同。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性措施;而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是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其并非管制、缓刑本身的内容,也非执行管制、缓刑的方法。从程度上讲,职业禁止比禁止令更为严厉。

  二是内容不同。职业禁止的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项)特定职业,如对于从事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实施食药安全犯罪的,可以判令禁止其从事食药生产、销售职业。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下称“三个禁止”),但不包括禁止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特定职业。如对于经常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进入夜店、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游戏场所以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再如,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接触儿童等。

  三是目的不同。由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内容可以看出,职业禁止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分子重蹈覆辙,再次实施利用职业便利的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故职业禁止在于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职业资格、条件从而实现预防相关犯罪的目的。而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非监禁刑罚的顺利实施,具体就是保障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内避免出现违反“三个禁止”的行为,确保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

  四是适用犯罪类型不同。职业禁止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其中,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的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职权或者方便条件;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从事职业应遵守的义务以及约定俗成的基本准则、道德义务。而禁止令适用无特别犯罪类型的要求。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三个禁止”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五是执行时间不同。职业禁止自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禁止令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同时执行,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显然,职业禁止的期限长于禁止令的期限。

  六是违反后果不同。违反职业禁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作者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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