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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次生灾害需法律先行
发布时间:2016-10-12 10:44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乔新生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洪涝和泥石流灾害而引发的次生性灾害增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部分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中国的自然灾害相对频繁,自然灾害所引发的房屋倒塌等灾害现象比较严重。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次生灾害频发与我国的建筑质量有关,只有完善城乡规划,提高建筑质量,才能有效地解决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问题。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中国的自然灾害相对较多这是客观事实。但是,自然灾害并不必然引发次生灾害。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台风、泥石流所造成的房屋倒塌灾害事故主要还是对城乡规划和建筑质量重视不够所造成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到自然灾害问题。根据建筑法规定,如果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那么,不适用此法的审批程序。换句话说,建筑法有关建筑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在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农民兴建低层住宅的时候并不需要考虑现有的建筑规划,也不考虑施工企业和个人的能力问题,这就导致农村建筑在自然灾害面前不堪一击。无论是发生在四川的地震灾害,还是发生在浙江温州等地的泥石流房屋倒塌事件,都充分说明,不高度重视农村住宅建设的质量问题,不把农民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要解决我国自然损害所带来的次生灾害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

  农村住宅建筑质量标准相对较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缺乏质量保证,是导致自然灾害带来次生灾害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不是增加农民的建筑成本,而是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提供免费的服务。如果农民建设住宅,那么,政府住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免费的设计图纸,必要的时候应当提供免费的建筑工程咨询,对于农民建设住宅过程中所面临的质量问题和技术问题,政府住房建设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过问,必要的时候应当为农民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如果是贫困地区农民建设乡村住宅,那么,应当按照中国政府制定的政策,及时向农民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确保农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质量要求。换句话说,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能因为农村住宅不适用于建筑法的规定,不需要履行建筑施工和建筑施工机构批准手续,就对农村住宅建设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政府应当对农村住宅进行质量把关,但前提条件是政府提供免费服务。

  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城乡接合部和一些“城中村”的建筑。这些地方的建筑都属于农民自己兴建的建筑,建筑质量没有保证,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政府必须根据城乡规划,加快城乡建筑改造的步伐;另一方面,针对“城中村”存在的危险建筑进行不间断地跟踪检测,如果建筑存在质量隐患,那么,政府应当提供过渡性住房,确保农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尽快将农村住宅,特别是“城中村”住房纳入建筑法管辖范围。今后农民建设住房必须依法办事。修改后的建筑法应当明确规定农民建设住房,政府应当提供免费的建设图纸,提供免费的施工指导意见,为农民建设住房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免费验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住房符合安全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自然灾害带来巨大的次生灾害。

  第二,政府应当对自然灾害进行全面普查,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城乡规划。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发生在浙江等地的次生灾害都是由于政府已经意识到当地存在自然灾害的危险,要求当地居民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次生灾害。这说明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已经采取措施解决自然灾害可能带来的危险,但是,由于工作迟缓,当地居民不予配合,才导致灾难性事件发生。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灾害普查力度和评估力度,应当对自然灾害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专项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立即撤离危险地区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自然灾害带来大面积的次生灾害,从而使人员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第三,解决次生灾害问题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我国的城镇化结合在一起,绝对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部分地区在搬迁移民解决贫困问题的过程中,在河道或者地势平缓地区修建大量的居民点,这样做尽管有利于解决贫困问题,但是也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一些河道或者平缓地区很容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果突发洪水或者出现大规模的泥石流,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整个居民点遭到灭顶之灾。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在对搬迁移民扶贫的过程中,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潜在危险,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的作用,在兴建居民点的过程中提高质量标准,以防止出现大规模次生灾害现象。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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