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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理论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6-09-27 10:20 | 来源:检察日报


 黄丽芳

  共犯脱离,是指在犯罪既遂之前,部分共犯停止其犯罪行为,若因此切断了其与其他共犯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关系,则在其他共犯承担既遂(或未遂)责任的情况下,脱离人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不对脱离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脱离人在未遂的限度内(在基于自己的意思的场合,承担中止犯的责任)承担共犯罪责的一种情形。共犯脱离理论最先由日本刑法学者提出,并得到日本刑法学界一些学者和司法判例的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途退出共犯关系,虽实施了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最终仍然发生了危害后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以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就是刑法通说所坚持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则。但显而易见的是,将中止行为者与其他共同犯罪者一律作为正犯处罚显得过于严苛。笔者认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难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对于犯意坚决与迷途知返并为防止犯罪结果最终发生作出过真挚努力的人,二者的社会危险性明显不同,倘若在定罪方面作出完全相同的判断,不符合区别对待原则。第二,难以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关于共犯中止的刑事责任,通说主张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发生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第三,难以充分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同时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现有通说偏重于考虑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怀有中止意图的部分共犯在主观方面的真挚努力,没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共犯脱离理论作为对共犯中止认定的救济措施,有利于弥补共犯中止制度的不足,既能够使我国关于共犯中止刑事责任的通说得到维护,又能够妥善解决脱离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有利于鼓励共犯迷途知返,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减少社会危害。

  具体而言,共犯脱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具备脱离的意思表示。此处的意思表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可以是明示,还应允许行为人采用行为等非语言的方式表露其内心意思,也就是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共犯脱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意思,并在客观上将该种意思表示出来,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理,此处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自动性,即行为人系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努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根据共犯脱离发生的时间段及脱离人在共同关系中的地位实行不同的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着手实施之前,对处于被动支配地位的共犯关系脱离者,只需将其脱离意愿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传达给其他共犯并为其他共犯所了解即可,无需努力地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处于主动支配地位的共犯关系脱离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等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即需要努力地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着手实施之后,行为人要实现共犯关系的脱离,不可避免地要作出真挚的努力去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要预防犯罪,在改造罪犯的同时更应教育罪犯。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方面后,对于在共同犯罪着手实施前主动脱离犯罪的帮助犯,应认可其脱离行为的有效性,适当突破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评断原则,以求为在共同犯罪中主动放弃的有意悔过之人架设一座后退的桥。

  尽管有关共犯脱离理论尚待进一步研究,但为了正确评价共犯的罪责既达到刑法之目的,又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司法实务,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引入共犯脱离理论,尽快形成一套有利于实践操作的理论体系,以利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作者单位系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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