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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增长 审执衔接有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6-09-26 0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部分企业运行困难、个人资金链趋紧,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长,并逐渐向执行环节传导——该类执行案件收案数、标的额绝对值以及结案数在当年执行案件中的占比值均逐年大幅增长。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以来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影响执行效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亟待引起关注。

  一是多数被执行人为企业且近半数资不抵债。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多是一些连年严重亏损、长期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企业无足够的财产抵债,法院执行较为困难。据统计,2014年以来,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78件,所占比例达78.79%,其中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有36个,占比46.15%。

  二是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导致保全率不高。一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情形,未及时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已恶意转移、隐匿了财产。等到进入执行程序后,部分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不能,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实现。2014年以来,该类案件申请保全的有32件,其中审理环节申请保全10件,执行环节申请保全22件,因保全执行到位的仅12件。

  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终本率较高。一方面,因部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完备的担保、抵押手续,债务人又往往负债累累,一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可达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在偿还优先债权之后,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部分案件申请人在诉前已基本穷尽索债手段,最终申请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大多已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据统计,有31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占该类案件执结总数的40.79%。

  重庆四中院提出建议:一是抓好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运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同一企业债务众多或执行不能时,及时对企业资产负债比进行调查确认,依法引导企业自身申请破产,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破产案件审理部门。

  二是完善立审执有效衔接机制。坚持以风险告知为起点,以加强财产保全为主线,以提高审判法官执行意识为重点,全面加强立审执衔接。在审判立案环节向当事人全面告知执行风险,提高当事人申请保全意识,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三是建立拖延执行、有财产案件长期未结的追究机制。严格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的运用,加强内外、上下联动执行,狠抓执行案件办理,提升案件兑现率、已结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到位率。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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