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怡
“目前我国无人机行业迅猛发展,但是监管方面面临着重大的挑战。我国在产业领域走在世界前列,没有具体的经验借鉴,亟须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有效管理。”中国航空学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委会总干事、国家空管法规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浩在19日第六届中国国际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大会(以下简称“UAS2016”)上呼吁,中国应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落地”。
刘浩在大会上介绍,中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的出台不仅需要各主管部门的协作,还需要产业界的积极参与。“法规和标准目前亟须产业界提供数据支持,事故调查和事故征候对我们制定规则意义重大,为了未来的使用安全,我们强烈呼吁产业界也加入进来。”刘浩说。
今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正式下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但是对于总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规定由于涉及到多部门和复杂情况,一直未能出台。
在UAS2016会议之际,科技部、工信部、民航局、国家空管委等部门出席,相关负责人从各自管理角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监管和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适航检查处处长李博在UAS2016大会上介绍,今年2月22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部际联席工作会议召开,明确各监管机构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常设办事机构为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希望部际联席机制可以服务产业界和学术界,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立法。目前民航局参考有人航空器管理规定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分类大致提出四点管理建议:首先建设试点单位,结合试点单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再调整法规的制定;其次,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管理系统和适航检查系统;此外,完善具体的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最终是对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人员以及设备颁发相应的证件,如特许飞行证、特殊适航证(无人驾驶)、限制类适航证(无人驾驶)、标准类适航证(无人驾驶)等。
“我们认为身份识别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十分重要,建立一套创新的身份管理系统可以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持有人的信息和运行人的信息全部管理起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侯建仁认为,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国籍信息登记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类似,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发展到今天,还需关注其自身特点。比如,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在25公斤级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的时候,不能全部照搬有人驾驶航空器的法规,区别对待。
“无人航空器系统与其他航空器系统不同,它的产品研发和迭代周期非常短,通常是在等待规则的制定。”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体(JARUS)秘书长迈克·利索内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管理规定在全球都面临着相对技术发展滞后的问题,通常一份使用协议至少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生成,然而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使用者和生产者是“等不及”的。
(科技日报北京9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