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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谁在放任新曙光公司法人贪污、挪用公款
发布时间:2017-08-25 22:30 | 来源:凤凰新闻


    长期通过私人账户套取公司资金,公司每月高达50万的人民币被转走去向不明,巨额销售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从不报账,暗箱操作转移公司财产与公司出资购买的股份,挪用公司资金购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占为己有,当地领导之妻放钱在公司却年年分红等等……公安厅经侦总队查阅举报材料后表示绝对够立案条件,并两次督促地方依法受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延平经侦)始终坚决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没有做财务审计报告,只有出了审计报告才能确定是否立案。蹊跷的是,在审计过程中被告人百般刁难,延平经侦却放任不管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

对此,维权律师则表示:法律并未规定审计是职务侵占罪立案的先决条件,延平经侦以审计作为审查立案的标准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控告人提供的线索,被控告人已经有犯罪的嫌疑,应当认为有犯罪事实。况且,本案中延平经侦是要求被控告人自己审计自己,只要被告人阻扰审计,就可以达到不受法律惩罚的目的。

上述事件,发生在福建新曙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来舟镇蛟湖村,主要经营:奶牛饲养及牛奶销售。

据了解,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由法定代表人谢建新掌控,其妻王玉珍担任公司出纳。长期以来,夫妻二人全权把控公司,从不向股东们说明经营状况下,更是以各种理由拒开董事会,拒向股东们分红,声称连年亏损。

对此,股东们产生质疑,经营状况逐渐向好,缘何亏损?

在随后的日里,也就是2015年10月份,公司股东徐某和谢建生发现谢建新夫妻长期非法侵吞、占有公司资产,并逐渐掌握了相关证据。

谢建新夫妻在2015年4月10日将政府拨付给公司修路的专款761189元,以货款名义转入其母亲黄玉美个人账户。而事实上,黄美玉早在2015年2月份已经过世,之后这笔修路专项款,至今去向不明,疑被谢建新夫妻二人挪用。

2015年7月22日,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268101.9元,被其夫妻转入王萍个人账户,而公司账面上从未有跟王萍的任何经济往来。

不仅如此,谢建新夫妻长期以王玉珍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售奶款,而且该账户从2012年到2014年期间每个月都有一笔金额高达50万元的款项被转走,几年下来一千多万呀,至今去向不明。

即便在股东们控告谢建新后,还发现谢建新将公司出售淘汰牛、小公牛、牛粪的款项,指定转入谢建新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这些款项金额巨大,大量款项去向不明。

另据公司股东谢建生讲:从2015年开始谢建新、王玉珍将公司销售的奶款、分得的拆迁补偿款等资金从公司的对公账户中,转至其二人儿子谢雨晗的个人账户中。公司除了基本户还设立有一般账户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谢建新、王玉珍为什么不用公司的账户,所有的收入都转至个人账户?谢建新夫妻二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

早些年,公司长期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延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南平农商行)存在贷款关系,南平农商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公司曾以贷款中的部分款项,购买了南平农商行的股权。近期,查询南平农商行股东名单时,却发现公司并非南平农商行的股东,南平农商行的股权被登记在谢建新名下。虽然公司年报中记载了对外股权投资20万元(实际股权为40万元),并且股权投资多年产生的分红、配股公司年报中都没有记载,谢建新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王玉珍名下有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轿车(车牌号为闽G-5980B)。是向中国银行永安支行办理的车辆按揭贷款手续,首付金额为人民币117566.5元,从2010年8月起,由有公司每个月向中国银行永安支行支付按揭贷款5416元为王玉珍还款,共支付按揭款人民币1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47566.5元,为王玉珍个人购车款,却被列入公司的开支费用。

王玉珍还有一辆价值数十万的白色宝马x3(车牌号为闽G-W8898),股东们怀疑该车辆为王玉珍侵吞公司财产后使用赃款购买的。

发现上述情况,股东徐某和谢建生多次与谢建新夫妻协商无果后,于2016年2月17日向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实名举报。总队初步审查后表示绝对够立案条件,随即将该案件逐级批转至延平经侦办理。

然而,令股东没有想到的是,一开始延平经侦就以案件是股东纠纷为由拒绝受理。无奈,股东再次向经侦总队反映情况后,由经侦总队在南平执法大检查时督促延平经侦依法受理。

延平经侦终于受理了此案,股东在将相关证据递交至公安部门后,终于舒了一口气。他们相信,办案人员必将还他们一个公道。

然而,案件的发展却峰回路转,与股东们的想象大相径庭。

延平经侦在受理该案件后,提出必须对公司进行审计后,再决定是否立案。股东谢建生认为,提供的线索足以证明谢建新夫妻构成犯罪,本案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是否立案的证据。谢建生多次与延平经侦交流无果后,延平经侦于2016年8月10日组织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审计。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谢建新竟然单方推翻选定的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声称由其自行委托审计机构与控告人无关。股东们当时就提出,如果单方审计不会有结果,并向延平经侦说明情况,希望能够参与审计。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延平经侦竟然表示,只要谢建新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有认可的资质就行,其可以自行审计。

然而事实证明,接下来谢建新便从公司转移走了全部财务凭证、资料,至今不知去向。截至目前,也没有任何财务审计的信息。而延平经侦从此放任不管也不问,不继续了解审计情况。

法律界相关人士指出,延平经侦任由谢建新单方审计的做法有违“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办案原则。任其转移财务凭证而不管不问,就是在纵容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谢建新、王玉珍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额远远超过五十万元。并且,在控告人提供如此详细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延平经侦完全应当要求谢建新、王玉珍提供公司会计凭证、账簿协助调查,依法履行案件立案审查的职责,谢建新、王玉珍如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依法也构成立案标准。

就此,延平经侦在审查期即将限届满前,作出南公延(经侦)不立字第(2016)00005号决定,决定不予立案。

股东徐某、谢建生不服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申请复议,并同时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其后,控告人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南平市公安局作出的南公刑复核字[2016]006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最后,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审查后向控告人答复,不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至此,举报人依法提起控告及救济的法定程序全部完毕。

另据股东谢建生讲:当谢建新得知现阶段不能立案后,单方面到银行办理公司出纳谢建生印鉴的“假挂失”,(事情发生后,股东多次要求,对公司基本账户施行共管)试图取消公司部分账户的共管,意图继续侵害公司权益。

股东谢建生当即向延平经侦进行反应,然而,延平经侦仅是做了笔录却并未重视。果然,9月6日谢建新就制造谣言煽动员工威胁恐吓徐某、谢建生。从公司共管代表黄某泉手里,骗取银行U盾后,擅自将公司共管账户的140万元转走,正当谢建新准备进行另一笔10万元的转账时,银行人员警觉予以制止,但已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至今,股东徐某还记着,南平市公安局作出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时,通知书上明确注明“经审查,该案情重大、复杂”。收到这份通知书的时,徐某应该是欣慰的。公安机关终于能够重视该案件,希望能认真审查,还各股东一个公道。

然而,等来的不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的消息,等到的竟是不予立案的事实。对此,徐某表示,至今仍充满了震惊与不解,既然南平市公安局已经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为何还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徐某气愤的痛诉,管辖的公安机关一开始就百般推脱不办理,受理后又拒绝深入调查,放任谢建新夫妻继续侵害企业、侵犯股东的权利,如此公平何在?正义何在?股东的利益谁来维护?股东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一业内人士发声:从政当忧百姓事,为官避事平生耻。为官当有为,是一条亘古不变的为政之要。何谓“有为”?有为才能有位,无为就移位。有为并非为了有位,而是最终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企业所期待的营商环境。为了更好的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部不止一次的强调,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该案情确实漏洞百出,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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