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韦文洁
张铁雁,著名律师,被媒体赞誉为“黄金律师”,现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执业律师23年。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再审刑事申诉案件、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
张铁雁律师的工作特点是: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工作严谨、细致、不畏困难,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尤其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专长。其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成绩显著,一些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案件成绩斐然。
其中尤以“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孙宝东等孙氏三兄弟涉黑再审案件”、“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公司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为著称。此外,“黑龙江唐玉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案”、“吉林柳河县魏利民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案”、“北京某著名高校学生陈某涉嫌赌博罪,被依法撤销案件一案”、“周宏鹏等34名被告人特大电信诈骗案,周宏鹏被判处无期徒刑,经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208克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扣押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18年国家赔偿案”、“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扣押马哈比9350克黄金国家赔偿案”、“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000克黄金国家赔偿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违法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28年国家赔偿案”、“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扣押潘泽黄134件文物国家赔偿案”等均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
“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被赞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案在2015年引起了全国性的轰动,先后被新华社、央视《焦点访谈》、《法制与新闻》杂志等数十家中央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张铁雁律师为此也成了被媒体追逐的“明星”。通过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这起历时13年的案件,最终得到了依法公正解决。
2015年12月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大法官开庭之《鞍山迷案十九年》节目,时隔一年之后,2016年12月4日,《今日说法》又用长达80分钟播出的《我不是黑社会》案件,就是由张铁雁律师办理的孙宝东因犯故意杀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的刑事申诉案,该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派员出庭的再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纠正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最多的刑事案件(有九名被告人被改判无罪)。
2014年,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人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案,曾被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节目和其他媒体多次报道,张铁雁律师指导参与案件工作,最终使这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了依法公正的处理。在17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16名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一人被提起公诉。
“黑龙江唐玉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被告人唐玉涛为偷逃高速公路收费,驾车强闯收费站,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通过张铁雁律师与另外一名律师的努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改判唐玉涛为死缓。
“吉林柳河县魏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案”。
2003年11月,北京某高校研究生陈某涉嫌与另外两所高校的十余名在校学生聚众赌博案,通过张铁雁律师的细致工作和与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反复沟通,使这起涉及多所著名高校近二十名在校学生的案件,最终得到了稳妥的解决,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208克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在张铁雁律师的努力下,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公安厅依法进行了赔偿。在该案中,复议机关公安部曾作出赔偿的复议决定,对全国公安机关的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违法扣押马哈比黄金9350克20年国家赔偿案”,经赔偿请求人马哈比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只赔偿20年前案发时的黄金变价款的赔偿决定,马哈比不服,向复议机关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决定。马哈比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该委员会作出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赔偿决定作出当日黄金兑换价赔偿的决定。在该案的所有赔偿程序中,都是由张铁雁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赔偿。由省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对该类案件具有参照作用。
近年来,张铁雁律师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应北京师范大学和其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邀,亲自上门传经送宝,带徒授艺,与大家一同分享他成功的“秘诀”。
经典案件:
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
2002年9月21日,吉林省桦甸市个体业主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和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欲从长春托运至深圳出售,途经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带黄金被扣押。吉林市公安局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扣押其携带的黄金46384克,并予以刑事拘留。
在案发后的第六天,吉林市公安局就将所扣押的46384克黄金全部出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涉案的黄金,其中有23公斤属于合法财产。因国家法律发生变化,收购黄金的行为已不属于违法。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日决定撤销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15日,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于润龙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吉中刑监字第25号再审决定,同日,该院又作出(2012)吉中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逮捕了于润龙,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如下:一、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46384克,上交国库。于润龙不服再审判决,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润龙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于润龙无罪。
2013年10月15日,于润龙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错误羁押赔偿金42487.55元;二、对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于润龙其他请求。
于润龙不服,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于润龙对此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吉法委赔监字第000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告知于润龙:涉案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你请求退还46384克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于润龙要求赔偿黄金一案,分别向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于润龙的46384克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做出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黄金以国家规定黄金收购价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总售价3843054.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吉林市公安局应当向赔偿请求人于润龙支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人民币3843054.58元。
于润龙对吉林市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要求依法变更吉林市公安局的错误赔偿决定。
2015年3月4日,吉林省公安厅在吉林市公安局主持由于润龙和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吉林市公安局参加的调解,经张铁雁律师的据理力争,于润龙和吉林市公安局达成调解协议:一、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二、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384克黄金。复议机关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吉公赔复决字[2015]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期间,于润龙与吉林市公安局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国家赔偿。
2015年5月19日,吉林市公安局依照调解协议向于润龙返还了46384克黄金。至此,这起被《焦点访谈》誉为法治社会的“典型样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赔偿案件”,历时13年,在经历了两次入狱、四次审判,赔偿阶段经历了五个程序的大案,由张铁雁律师独立完成了赔偿阶段的全部代理工作,终于得以圆满解决,张铁雁律师本人也被媒体戴上了“黄金律师”的桂冠。
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公斤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
1998年7月19日,甘肃人刘孝奇、马学义携带祖传黄金11208克,准备乘火车到上海出售,在兰州火车站乘车时,被甘肃省公安厅的侦查人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二人后被取保候审,所携带的黄金11208克被扣押。
在此后的十余年里,二人持续向甘肃省公安厅、公安部及有关法院、人大上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3月,二人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国家赔偿。甘肃省公安厅收到赔偿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同年6月8日,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于同年8月7日,作出公赔复字[2015]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甘肃省公安厅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甘公赔决字[2015]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11208克黄金,共计赔偿金人民币2535249.6元。2015年10月底,二人已经收到了甘肃省公安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在张铁雁律师的努力下,使这起历时十七年的案件,在回归法律途径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公安部对本案所做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为日后处理此类案件将起到指导作用。
收到赔偿款之后,赔偿请求人刘孝奇专门赶到张铁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唐玉涛犯故意杀人案死刑改判死缓
2010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唐玉涛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哈尔滨市送完石料后,空车驶入环城高速公路。唐玉涛为逃避收费,于22时48分通过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管理所亚沟收费站时,强行闯杆通过,将在前方120余米设置路障拦截的值班站长窦金石当场撞死。
2011年8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唐玉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唐玉涛不服,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唐玉涛的直系亲属委托张铁雁律师和另外一位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二位辩护人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向汽车制动专家咨询有关专业知识,目的是要搞清楚唐玉涛在撞到窦金石之前是否采取了躲避措施。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二位辩护人运用非常详实的证据和法律知识,证明唐玉涛是因为躲避不及,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院对此非常重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阶段充分听取二位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了上述意见。2013年7月18日,以(2013)哈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人唐玉涛死刑缓期执行。
本案曾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张铁雁律师及另外一名辩护律师的艰苦努力,最终实现了对一审错误判决的纠正,既维护了被告人唐玉涛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错案的发生,收到了极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定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念,也树立了执业律师的良好形象。
新浪阅读信息技术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
2014年4月,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彭某等17人因通过互联网对外传播作者创作的有淫秽内容的21本小说,被海淀公安分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张铁雁律师对多名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业务指导。案件在公诉前,有十六名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刑事拘留,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们做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时,只有彭某一人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张铁雁律师与另外一位律师共同为彭某担任辩护人,2015年6月27日,彭某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此案,曾被新华社、央视《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等中央媒体多次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最终,得到公正、圆满的处理,与张律师对案件的把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