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月22日在察网撰文谈及非理性对待警察将引发社会负面效应,不过一月就已应验。一些微信群中流传这样的视频,基层民警遇到违法犯罪行为不敢抓不敢管,在现场不作为或迟钝作为,如某地村民殴斗警察出警但在现场有的观望有的只说不动手阻止。尤其是群体事件打砸抢和医闹,民警出警到现场,嫌疑人当着警察的面狂殴医护人员,警察在旁边随着人群随波逐流不作为,警察害怕动手制止肢体冲突引发武力升级,一旦出事,社会舆论谴责警察过度执法、暴力执法,警察勾结医院欺负弱势患者,上级领导不担责任一线普通警察被问责、惩罚、开除丢工作、甚至判刑。
借个别热点案例一些公知、大V、法学教授、律师多年来非理性及妖魔化警察,中国社会终于开始收获非理性及妖魔化警察的成果。警察队伍的消极、委屈、困惑及不满直接导致消极执法,执法不作为或迟钝作为,社会治安、民众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堪忧。另一种声音开始质疑,警察保护人民,谁来保护警察,警察连自己都无法保护,又如何保护人民?就连警察家属都深深的感到当下警察的处境与执法环境的焦急、困惑与忧虑。笔者看到一些微信中警察家属在一些警察主题文章后留言:目前是警察最艰难的时期,看到铺天盖地对警察的诋毁、辱骂、及污蔑,看到警察所受到的委屈与不公,做为基层警察及家属,我们感到心痛、心堵、心焦、心寒!真切的期盼高层领导们能够看到这些,能够尽快的改变目前警察无力的现状,给警察一个广阔健康的执法环境,让警察真正的挺起胸来,做一个有血性、有担当的中国警察。
雷某及王某涉警热点案例及目前警界存在的消极执法情绪和心理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认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与责任,如何保障警察合法权益,如何确保警察在日常高危高压环境下摆脱消极情绪,敢于执法、合规执法、有效执法。笔者建议借目前正在进行的警察法修订,构建有条件、有限度的警察现场执法豁免权,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重大过错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免于法律处罚。
豁免权是指特殊主体因法定事由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外交官豁免权、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其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光鲜亮丽风风火火的人大代表、律师都有基于职业特殊性的豁免权,辛苦劳作、高危高压、流血流汗的警察作为共和国卫士也应该享有基于特殊行业、特殊风险的豁免权。构建警察有限豁免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现场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法定性及公益性
警察权是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赋予警察机关及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法定权力,现场执法权是警察权的一部分。警察机关及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体现国家意志,警察权力的公益性是保障国家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合法合规合理的警察现场执法权实施效果其受益者是全体国民。现场执法权的法定性核心本质是该权力是法律法规事先授予警察机关和警察,即执法权有预定的合法效力。
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公益性表现为,警察代表国家执行公务、警务,实施的道路管制、交通检查、开具违法记录及罚单、现场侦查核实、口头传唤遇拒绝配合后强制传唤、追击嫌疑人、制止犯罪现场行为、抓捕等均为社会公益、国家公益、且为防止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之发生,如及时将嫌疑人抓捕归案避免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超载大货车上路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等等。警察现场执法是维护一个正常社会之必需,具有无可争议之道义基础、法理基础。执行公务警务行为出现意外及非意外事故不能一概由警察个人承担,如让警察个人承担既不公平且不服国际惯例。
二、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和应急性
即执法权、执法活动的不可抗拒性。执法活动中有些情况必然导致警察使用警械、技术手段、强制措施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全社会对待警察现场执法权及执法活动必须懂法守法、必须配合准守,先准守后质疑,服从在先,异议在后。此乃现代国家管理、国家机器运营社会秩序维护之必然,现场没有可讨价还价之空间和可能,此为法制社会之法治原则,也是一种程序正义。
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应急性也决定了执法活动的不可抗拒性,反恐现场平息暴乱、抢救人质、恢复秩序,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危机救援抢险的紧急道路管制,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警戒防范爆炸等,因各种危机及灾害事件的突发性警察出警现场其管理措施极具应急性,需快速、果断,如封锁道路警戒现场、协助人员抢救、物质支援片刻不可耽误,所以其强制措施具有不可争辩不可抗拒性。
三、执法活动具有高风险性
因社会转型矛盾积累,警察是接受民众情绪宣泄的第一道门栏,一些人因法盲不理解警察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特殊性,不配合执法,拒不接受检查,不接受交通违规处罚强行开车拖行警察撞击警察,暴力抗拒执法,对警察辱骂、挑衅、起哄、殴打,甚至被执法对象百人、几百人冲击警察,抗拒执法者与围观群众混在一起局面更难处理,为避免勿伤群众警察不敢用强制手段,更加打不还手,处于弱势。所以有人对比中美两国民众与警察的关系,调侃美国百姓见警察如同绵羊见财狼,中国百姓遇警察如同饿狼见绵羊。公交车上反扒一个警察面对数人,从车上打到车下浑身血迹,刑事案件侦查追捕过程抗拒执法更是血腥残酷,嫌疑人强行逃逸暴力撕打、器械击伤警察危机警察生命。警察执法活动时时处于高危高压之中。2003年因执法暴力遭袭牺牲84名警察,2004年牺牲48名,2005年牺牲27人,而近年每年牺牲警察400名以上。十几年前警察有威严威慑力,一个警察亮出身份可带走几人,现在国民”维权意识”增加再被辱警、仇警舆论忽悠,几个警察带不走一个抗法者,执法环境更加恶劣。
高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既有警察执法的高风险,也有被执法对象拒法、抗法不配合导致反抗与制服过程中出现的被执法对象伤亡的高风险。
四、执法活动中的部分风险具有不可控性
因执法活动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复杂性可分为执法对象的复杂性,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执法情节的复杂性:
1、执法对象的复杂,年龄上有老中青男妇,身体上有病弱残,病状分显性、隐形,病种分心血管类,心脏病、血压高、脑溢血、脑血栓、癫痫、肿瘤;精神类疾病,抑郁症、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分裂;肠胃功能类疾病、急性阑尾炎、胃出血-----。
2、执法现场的复杂,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交通要道与偏僻小径,高峰时的街区与午后闲暇步行街,放学时拥挤的学校门口与上课时的空落,争吵中的居民小区,繁华的节日商业区、大商场,人头攒动人满为患的旅游景区,复杂人流出没的车站机场码头,化工石油危险品仓库门口,救灾现场火急火燎的道路枢纽,生命悬于一时的反恐现场,------。
3、执法原因、情节的复杂,平息居民争吵,维持商业区治安,追捕小偷,公交反扒,处理交通违法,平时一般道路维持秩序,灾害危机面前的紧急道路管制,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警戒,口头传唤变强制传唤面对拒法不从,被执法对象是数人、十几人、百人、几百人,现场有旁观无旁观,有起哄无起哄、有冲击警察无冲击警察------。
把上述已知的三个复杂(对象、现场、情节)排列组合将是无数个局面,平时培训教程及法律法规能否告诉警察面对上述复杂情况如何处置?如何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即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如何严格掌握实施强制手段三要点,即如何判断被执法对象有轻微暴力和严重危及他人及警察安全,如何控制强制力合理限度,如何避免直接打击头部和裆部?
任何再完美的培训教程也只是给出警察处理现场的一般原则,教程不可能覆盖穷尽执法现场、执法环境的方方面面。现场只能靠警察自己的判断和临机处置。且操作流程中所谓“较轻处置措施”和“较重处置措施”可有具体规定?我们以徒手制服来讨论现场风险的可控性与不可控性。遇到体弱但懂法守法公民配合调查配合执法,一切顺利进行没有风险及危害性后果。遇到不懂法不配合执法者,拒不接受检查且逃逸过程中因接触与抗法者肢体接触、强力交缠或追捕逃逸者,如该人存在上述心脏病、血压高、脑溢血、脑血栓、癫痫等疾病突发或胃内容物倒流导致窒息导致伤亡的风险不可控。一个基本常识是制服力要大于反抗力,笔者问询过警察,如果反抗者与支付者体力相当,制服一个人一般是三比一的比例,也许用“较轻”措施就可制服,或者以耗时间方式待反抗者体力减弱才能顺利带铐而制服,所耗时间因体力不同有别,笔者听警察说10几分钟至半小时都有可能,但有些现场不可能允许有这样长时间,一旦制服手段升级,意外伤亡风险就可能变得不可控。面对人高体壮疯狂反抗的嫌疑人三个警察甚至更多警察可能就要用“较重”措施制服,制服力量加大时间耗长,缠斗、抱摔、压身、拧臂动作本身的危险性、激烈和不可控,导致人身伤亡风险增加不可控。
警察现场徒手制服的力度、效果都会因执法对象、环境、地形、光线、声音、周边器物不同而不同。虽然按规定不可轻易击打头部、裆部,但现场实际双方身体接触互动缠绕扭曲因角度和用力出现腿部碰撞裆部,肘部碰到头部都是不可避免的,更不用说碰到腹部胸部后背,那是更大概率的事情。碰到必然引发身体不适,不适的程度因人而异,健康强壮的无所谓,有潜在非显性症状疾病的可能突发,刚吃饱的可能引发胃内容物倒流窒息等等。也可能在对抗与制服过程中被执法对象摔倒头碰在一块石头上都可能意外身亡。这些未知因素、不可控因素警察执法前事先不知不可控。因风险不可控导致执法对象人身伤亡警察应该减轻责任、无责或免责。
五、执法现场警察个体面对高压力出现判断失误不可避免
采取措施有误或激烈冲突后忽略个别细节不可避免。警察抓捕过程中,嫌疑人出现意外情况而未来得及打开执法记录仪,嫌疑人挥舞刀棍向警察冲来,警察可能犹豫要不要使用武力,公众可拍照警察行为被无限放大展示,一旦警察行为有任何细节性不妥不合理就有可能面对公众千夫所指,嘈杂喧嚣轰鸣现场也许数百人数千人各种不确定的突发情况和随时存在的危险随时会发生。在生命悬于一线的人质绑架现场,在血腥残酷的打斗搏击现场,要求所有警察像特种兵或射击冠军“只打大腿”不击要害勿伤人命尊重人权,“枪口抬高一厘米”不仅是没有现场感的书生胡扯还可能危及警察及其他人性命。
警察现场大脑高度紧张,有时甚至思维受限,要求警察像平时一样冷静、周全、严谨、温和、耐心只能是学者书斋中的词汇,法规中的理想状态,高危高压下的判断、反应、决策、行为与平时训练不可能完全吻合一致,总有出入。山西王某案中警察王某对暴力纠缠抗法的被执法对象采取推压头部的过度制服手段与他当时面对现场上百人喧哗吵闹又急于恢复现场秩序的急躁心情有直接关系。又如美国希恩案(2015)最高法院这样裁定“根据事后眼光,警官也许会犯一些‘错误’,但法律不会对警官经常被迫做出一些瞬间决断的事实视而不见”,应当“给予执法人员呼吸的空间,允许警察在合理范围内的裁量权,容忍合理但可能是事实上的误判”。
合理误判即合理错误不受追究或减轻责任应该是各国警界的通例。在2016年5月美国六名警察控制带有刀具的黑人青年格雷案并致其死亡一案中,在对涉案警官尼罗的审判中,控方认为警察没有给嫌疑人格雷系上安全带,在其呼救后没有实施帮助导致其死亡。但是威廉姆斯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警察政策要求警察给嫌疑人系上安全带。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系安全带)是他训练的一部分,也没有表明一个理性的警官会这么做”,“鉴于一个理性的人在那样的情况下也会这么做(不系安全带),因此被告警官不负刑事责任。
六、对警察问责应坚持公平原则
警察作为普通人也只是以血肉之躯去守护千家万户,警察也是一个需要照顾父母的儿子,需要保护妻子的丈夫,靠自己熬夜加班去领取工薪的劳动者。警察代表国家行使现场执法权执行警务,并非三头六臂的蜘蛛侠对所有违法者一出手就搞定还确保不出任何过错不出任何伤亡,现场诸多风险警察不可知不可控。尤其近年面对社会上辱骂、起哄、挑衅、仇恨、殴打警察的执法环境警察在现场有时甚至是弱势。有些热点案例也是因执法对象拒法、抗法、暴力扰警袭警,引发暴力升级导致悲剧后果。拒法、抗法者过错在先、违法在先,风险因素警察不可控,最后出现不利后果让警察个体承担不具价值公平、道义公平。热点案例处理结论的社会示范效应可能引发不利社会后果,严重挫伤这一特殊行业职业尊严、群体信心、工作积极性,引发这一群体的困惑、消极情绪及消极执法,长此以往危及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安全,负面社会危害不言而喻。警察个体是有限的渺小的脆弱的,不该承受不能承受之重,违法者自己应该承担更多,国家应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执法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及有罪无罪的认定不能只从危害性结果出发,责与罪的认定要综合考量主观动机、客观行为、事实、后果、行为与后果之关系诸多要件。
现实执法制服过程中警察没有置人于死地的动机,还有警察告诉笔者不敢用警械击打对方,虽然按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已经可以出手,但害怕打坏对方引来更大麻烦。哪个警察出警愿意惹出雷案王案这等倒霉事,现在警察出警都如履薄冰颤颤巍巍,不敢接电话,因按内部规则谁接电话谁负责接案。制服措施和力度的合理性是一个相对概念,甚至有时无法衡量评估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能事先告诉警察或在出事后案件认定责任时,清晰界定在每一个个案中警察如何用力,如何合理,哪一个动作轻了哪一个动作重了,哪一个必要哪一个不必要,强制力多少牛顿或帕斯卡(力的单位)是合适、合法的。多少时间制服是合适、合法的,有些情况下制服时间长短影响制服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只要拒法、抗法存在制服中的意外因素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处理这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违法者更多担责,警察减轻或无责豁免。
七、豁免权法定原则
警察执法豁免权的法源根据是《人民警察法》,正在修订中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2016版》第9条拟规定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第10条拟规定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即“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11条拟规定政府保障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建议应在上述条款中明确列出警察执法现场豁免权条款,如“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过程中遇干涉、拒绝、阻碍、袭警等暴力或非暴力抗法,警察施行强制手段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人民警察无重大过错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将来可在警察法实施细则中再详细规定从反抗、制服开始为起点到制服为止为重点这一时段内的“重大过错”的概念、认定。如在此时段内强制力用度不合理,对体弱或女性不配合执法对象使用制服手段超出必要限度,在无危险情境下过早过重使用警械致人伤亡等等。今后警察法实施细则要把目前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上述第9、10、11条抽象的法律原则落地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要把警察在怎样的条件和程序下受保护,在怎样的情况下不被追责规定的具体明确。
人民警察法(修订稿)第103条拟规定国家赔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警察个人无重大过错的豁免其损害后果由国家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人权。
八、国外惯例及经验
《中国警察:不能呼吸的痛》一文提到,根据美国法典1983章,公职人员有执法豁免权,“任何公民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剥夺任何权利的人,有免责特权的人或者被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有豁免权人,对当事人的受伤不负责任,除非法官通过判决确认官员在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并需要被强制救济”。在一些国外针对警察的司法裁判中可以看到一种叫做“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room)的概念。呼吸的空间可以理解为:“合理的错误”不受追究。
去年美国六名警察现场发现黑人青年格雷持刀,在对其徒手制服过程中伤及格雷颈椎,一周后在监狱死亡,六名警察被法院判无一人获罪。美国警察多起案例中警察执法中射杀对方后被陪审团和法院判决无罪不完全是种族歧视问题,在美国持枪特殊国情下,事后只要陪审团、警察辩护人、法院判断并能够证明执法现场当时境况下警察认为的危险威胁存在是合理的现实的就有权开枪,这也是对特殊高危职业群体的一种豁免权。
九、豁免权适用的严格限制与例外
构建警察豁免权并非纵容警察不规范过度执法,同时应强调规范执法,按流程执法,严格把握比例原则,减少损失原则,强制力合理限度原则,谨慎评估危险性,避免击打人体要害部位等等。豁免权仅是作为一般原则,并非所有案例皆用。因案而异,个案处理。司法实践中豁免权适用于具体案件应考虑具体案情、限定条件,如豁免权适用的启动一般是针对拒法、抗法不配合执法、不配合调查、暴力袭警、强行逃逸开始作为起点,至警察制服反抗对象为止,即仅在抗法开始、制服开始至制服完成这一时段内警察可能享有豁免权。制服后失去反抗力警察仍实施强制力导致伤亡当然要对警察问责问罪。
如能构建警察豁免权并大张旗鼓向社会宣传,彰显这一权利,让国民知晓警察这一权利,从此国民配合调查、配合执法、懂规守法,即使不能像美国民众见警察即服从,也别像饿狼见绵羊就夸张“维权”、公开打骂,如此,会大大减少雷某王某热点悲剧案例发生的概率。豁免权的例外禁用是检察院可针对个案起诉警察有过度执法滥施强制力导致人员伤亡,如事实证据确凿无误充分清晰,警察当然担责。但即使执法过程中人员伤亡已造成,却无证据或无充分证据证明警察执法过度,仍应对警察适用无罪推定,违法犯罪嫌疑人都适用无罪推定,警察之社会地位、人权地位不该比嫌疑人低。此处,也要讲人权平等,任何人无权在法院判决前宣布警察有罪。美国近年几起白人警察射杀黑人案皆因无证据或无充分证据表明警察过度执法所以法院宣布警察无罪案即是此理。
【吕景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