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围城”问题突出,安阳市成为了媒体瞩目的焦点。而就在9月16日,安阳副市长唐献泰带领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时,来到碧桂园项目工地暗访时,大门紧锁,透过门缝可以看到,工地里面有大量黄土没有任何覆盖。当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要求进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工地一名工作人员竟一再阻挠,将执法人员挡在门外近40分钟。最终,该工地因覆盖不严,扬尘四起,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等被重罚。(9月18日《东方今报》)
应该说,执法人员遭遇“关门抗法”现象并不少见。如2014年广为人知的上海“福喜事件”中,食药监、公安、媒体在事件曝光后赶往工厂,却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阻拦,进不了大门。正常、严肃的执法活动却遭遇“闭门羹”非常尴尬,连门都进不去,谈何严格执法,谈何搜集证据,谈何打击违法行为,谈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当前的执法活动屡屡遭遇“闭门羹”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亟需引起有关部门反思,并补足法律短板,破解执法困境。
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不仅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这种强制性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活动所天然具备的不容质疑的权力。即便执法对象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通过正常渠道投诉或举报,而非“关门抗法”。尤其是,执法活动需要调查取证,封存涉案物品,固定证据。而只有第一时间进入现场,搜集的证据才最客观、最真实、最能还原违法活动的本来面目。
现实中,执法对象的关门对抗,不排除有胆小怕事者,但更多是故意而为,以阻碍执法者及时进入现场,进而毁灭证据,转移、销毁涉案物品。执法者被阻拦的时间越长,涉案证据被损毁的就越严重,这样一来,必定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让正义迟迟得不到伸张,让法律尊严不断消解。
遗憾的是,法律对执法活动的强制措施未予细化,以致执法者遭遇妨害公务行为时无所适从,除了磨嘴皮子的“思想工作”或沟通协调外别无他法。“关门抗法”明显属于妨害公务,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最高处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罚款。妨害公务罪则一般以有暴力、威胁行为为前提,将拒不开门,消极抵抗的软暴力排除在外。这样的惩戒明显偏轻,缺乏科学性,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甚至会促使关门抗法的形成,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譬如,当某个违法行为的惩戒后果比关门抗法严重的话,“理性”的违法者会选择关门抗法,损毁证据,让执法活动落空,以避免受到更严厉处罚。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执法活动不该讨价还价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阻碍执法更是“罪加一等”。应该认识到,减少“关门抗法”现象既是对执法者人身安全及职业尊荣的保护,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亟需尽快完善法律,补足短板,让执法活动的强制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如赋予执法者必要时在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下有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违法现场的权力,并严惩消极抵抗的软暴力。如此,才可确保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对抗性,彻底形成有效震慑,打消违法者“关门抗法”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