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这是对现实中执法规范的保证。
今年起,我省启动新一轮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此次换证工作分资格清理、资格审查、学习培训、资格考试、制发证件、集中公告等6个阶段进行。8月24日至28日举行资格考试,我市39个部门的2762名行政执法人员将分期分批参加。(8月25日《襄阳日报》)
行政执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似乎只要在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上班,且经组织安排,便可堂而皇之地开展执法活动,被执法对象一般也都配合、接受,社会也盯得不是很紧。当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人不满的现象,如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这对执法单位的形象和被执法的对象,无疑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这次,借全省新一轮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契机,我市从资格清理、资格审查、学习培训、资格考试、制发证件、集中公告6个阶段规范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办(发)证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的现实考量。
法治思维的形成、法律知识的掌握,不是一日之功,而是源于相关公职人员平时认真学习和所在单位反复组织培训。一方面,各符合申办行政执法证的公职人员,要有法治意识,要把学法放在自己日常学习的首位,尤其要有计划地学习与行政执法相紧密联系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有执法职能的单位,每年要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一个统筹安排,一是单位内部定期集中组织培训,请有关法律专家讲课或以案说法等;二是轮流安排工作人员,到相关法律工作部门跟班学习,耳濡目染、潜移默化。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最关键一环,如果考试组织方坚决从严执行考场纪律,那么考试指挥棒就能起到一个正向作用,引导大家认真学法,规矩考试。反之,如果组织方只是把考试当作一种形式,走走过场,那么考场抄袭、请他人代考等,就必然在所难免,同时,还可能出现一种逆淘汰——擅长作弊的,一次性过关,圆满抱得“资格”归;不愿作弊的,可能一次及不了格,还得下次再考,毕竟执法资格考试并不简单。
当然,各符合条件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者,自身更要端正态度,认真、独立参加考试,考出自己的真水平。这不仅仅是考试规则的需要,更是一个即将成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的必须,而且今后的每一次执法活动,都得靠真材实料,否则,法律法规不答应、执法对象不答应、社会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