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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也能贴“牛肉干”了?
发布时间:2016-08-24 16:08 | 来源:广州日报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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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在道路上违法乱停车的,给你贴“牛肉干”的可能不再是警察哥哥,而是城管“蜀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涵盖六个方面。其中城管增加了“抄牌权”,即具有对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另外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对此,广州城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改革和推进方向是正确的,也是适合当前形势发展。负责人建议尽快增加人员编制,以应对未来任务量的增加。

  据悉,目前城管改革尚处于国家部委层面,未有正式落实,因此广东省和广州市尚未有对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改革文件,广州城管部门也未有具体改革措施出台。

  文/广州日报记者全杰

  城管只是对城市道路部分抄牌

  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6个方面行政处罚范围。最受关注的是,城管执法具有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日后也可以对违停车辆贴条了?”不少市民对于城管执法新增加的这一条都表示关注和疑问。

  据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并没有划分给城管部门。广州市城管委有执法人员分析:“预计这次归入城管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只是占了一小部分,只是将城市道路(主要是人行道)上的违停归入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但机动车道上的违停等主要行政处罚,仍属于交警部门负责。”目前,在南京、杭州等地早已经出现城管可以“贴罚单”的情况。

  有市民担心,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一直由交警部门负责,日后城管增加了这部分行政处罚权,两个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会否出现重复执法?对此,广州市城管委执法处处长郭敬曦表示:“城管能抄牌,也只是对城市道路部分抄牌。目前仅是住建部出台相关意见,具体执法还需要各部门协调合作,才能保证执法顺利开展。”郭敬曦表示,如果执法方式和机制未协调好,城管抄牌则会在执法上存在难度,例如城管抄牌后如何转交处罚资料给交警部门、罚单费用如何缴纳、如何避免重复执法,都需要更进一步解决和完善,尽快给出城管行政处罚的清晰范围。

  城管职能得到补充和延伸

  这次城管执法改革,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了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权等六方面,职能得到了补充和延伸。有专家认为,这是去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以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体现。

  “涉及城市管理的,又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有交叉,又互相独立,一些城市管理问题,无法真正做到部门间相互配合,问题也得不到真正解决。”一线城管队员对于改革最有发言权,基层城管执法队员梁洁表示,光是一条人行道的管理,就最少涉及交通、工商、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四个部门,例如遇到人行道车辆乱停放,就需要交警部门配合才能处理,遇到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商户,则需要工商部门配合才能查验,这对于城管队伍执法来说,给执法带来难度。在推行综合执法后,城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章停放车辆实施处罚,对无照经营也能直接开出罚单。城管部门不仅具备统一管理和执法的行政权力,而且有望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三者统一,让许可权和处罚不再隔离,减少许可和执法处罚之间的混乱。

  市民声音

  希望明确交警和城管

  两个部门的职能分工

  不少市民相当关注城管执法改革。

  市民张先生希望《办法》能明确城管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清晰范围,同时要明确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能出现重复执法,也不能出现越权执法。

  市民李小姐则对城管拥有部分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感到顾虑,担心城管未必能胜任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执法,一旦城管部门管不住乱停放,会导致环境、交通等连环问题。

  城管看法

  城管执法任务增加

  需要人员编制增加

  有城管一线执法人员表示,增加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有利于执法的统一,也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但执法人员也担心,城管执法任务的增加,也需要人员编制同步增加,否则缺乏人手之下只会让城管执法“疲于奔命”、“力不从心”。

  广州市城管委执法处处长郭敬曦表示,除了交通行政处罚,其他环境保护、食品、水务等,都将可能有部分行政处罚职能归入城管执法。

  郭敬曦表示,对于这样的改革并不感到意外,之前广州市实行“大城管”,也已经逐步将环境、水务、园林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合并,目前广州城管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能就多达365项。

  罚款不可作为经费来源

  应按规全额上缴国库  

  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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