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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依法执法
发布时间:2016-07-18 14:36 | 来源:山西日报(太原)


   7月6日,一条《杭州一司机开车吃棒冰被罚100元》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罚单内容是这样的:被处罚人于2016年7月4日14时51分,在东宝路秋涛路口处,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吃棒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决定给予100元罚款。

 

说实话,现在大部分人,特别是有车的人主要是对交警以罚款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教育、以罚款代替执法的行为产生的焦虑和反感。网友的议论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开车吃食物、喝水算不算违法行为;二是吃食物、喝水该不该处罚;三是处罚是不是只有罚款一个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是这样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即“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很显然,第三项里仅提到拨打和接听手机、看视频两个具体行为,并没有说吃食物、喝水适用此项。因此,交警以此项作为处罚依据有些欠妥。

但就个人观点来说,笔者支持严厉处罚行车中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又拿到正规驾驶证照,应该明白开车时吃喝会分散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从这一点上来说,交警从严处理是应该的。那么,是不是就非要罚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很显然,罚款并非唯一方式。那么,在适用违法行为本来就欠妥的情况下,在处罚上又进一步就高不就低,直奔罚款主题,这就难怪会引来网友非议了。

笔者认为,开车涉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教育要警钟长鸣,驾驶人一定要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交警要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使用扣分处分,让接受处罚的人和群众实实在在感觉到交警执法的目的仅仅是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行车安全,而不是其他。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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