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
近日,基层执法中出现了几起“和稀泥”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稀泥”式执法是否牺牲了公平正义,在基层实践中与其说是一个理念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实践问题。一方面,“和稀泥”式执法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它是长期以来基层简约治理实践的产物,符合基层实际。因为,至今为止,基层执法力量仍然严重不足,完全按照执法的规范流程开展执法,怕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治理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和稀泥”式执法是一个被迫产生的执法方式。
同时,基层执法长期在乡土社会的情境中开展,而大调解理念下的“和稀泥”,在乡土社会中有极其深厚的情理基础。因为乡土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有内部的、地方性的规范,民警在执法或者进行调解时,一般也是根据地方性的规范来进行自由裁量。正常情况下,这种裁量结果也不会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执法实际上是一个调节传统的表现,也是地方性规范和法治原则相结合的一个产物,更是情理法相结合的一个结果。
但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今天,中国基层社会已经由熟人社会变成了半熟人、陌生人社会,人们对地方性规范的理解不尽一致,内部共识也已渐趋瓦解。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原则和底线更能符合大多数人对基层执法的想象,“和稀泥”式的执法已经失去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哄抢井盖和偷窃西瓜执法事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恰恰是中国的社会基础发生改变的体现。社会不能过度苛求基层执法的规范性,但执法机关在面对巨变时代的到来,确实应该强化执法的严肃性。
(作者系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