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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借的车被债主拖走 警方不予立案
发布时间:2017-08-19 13:59 | 来源:法律与生活


     “5个月前,我朋友借我的车开。车被他的债主拦截,他说明车是我的,但债主还是将车盗抢!”2017年8月11日,车主李某气愤地对接到投诉后来到河南新郑采访的《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我报案、投诉,但新郑市公安局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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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李某向记者反映事发经过)
 
        “借车给朋友,车被盗抢” 
 
        “2017年3月20日早晨,我的朋友王枫向我借车,碍于情面,就将我豫AM**37奔驰B180轿车借给了他。”李某说着,向记者展示了写有她名字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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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展示其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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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机动车行驶证)
 
        “王枫驾车前往新郑市南关工地。10点左右,当车辆行驶到新郑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债主常书红带人将车拦截,并将车钥匙抢走。”李某说:“常书红向王枫要工地的打桩钱,王枫说会按合同支付,她不同意。她们就坐在车里不下车,也不返还车钥匙。”
 
        “王枫随后报警,新华路派出所出警后要求先将该车开到路边,可是常书红竟然当着警察的面将车抢走!”李某激动地说:“在王枫的一再要求下,终于在新郑市少典路新新家园南门口找到了该车。迫于警察的压力,常书红将车钥匙和行车证交给了警察,警察又将其交给了王枫。然后,警察就走了。此时,王枫正要驾车离开,常书红用3部车从不同方向堵住车不让走。他们要求王枫先还钱再开车。王枫说会按合同付款,车不是他的车,必须开走。他们还是不让走,王枫不得已离开车走了。他随后把车钥匙和行车证一并交还给了我。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我与弟弟李学(化名)前去新新小区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我姐姐随后报警,新区派出所警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在3月20日下午4点40分,我姐姐的车被新郑市某汽修厂的拖车拖走了。”李学说。

       “是常书红雇拖车把我车拖走了。”李某说。

       “后来,新区派出所李江涛副所长和姓寇的人去汽修厂找车。我就在派出所等。他们回来后,我问他们找到车没有。他们一群人围住我说我报假警,不追究我的责任就不错了,还敢要车。我被气哭了。”李某说:“有一名警察告诉我,把车钥匙交给谁就问谁要车。他还安慰我说‘别担心,只要王枫把钱还给人家,你的车就好好的,没事!’我说王枫欠钱我又不欠钱,我请他们帮我找车,没人搭理我。我只好离开。”

       “此后,我多次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追回我的车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他们不予立案。”李某气愤地说:“常书红等人盗抢我的车辆,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新郑市公安局为什么不立案?他们为什么不作为?”
 
        “我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常红书等人盗抢车辆的刑事责任,并对新区派出所有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查处。”李某激动地说:“这辆车是我父母给我的嫁妆,我强烈请求上级机关责令新郑市公安局帮我要回被盗抢的车辆!”
                           
       王枫:我告诉常书红和警察车是借的,但常书红还是把车抢走

       8月15日,记者通过电话向王枫了解了常书红拦截车辆的原因,以及大致经过。他的说法与李某的说法基本一致。
 
        在细节上,王枫有这样的说明:“我在等红灯时,常书红用3辆车挡住了去路。她的朋友抢了我的车钥匙。我跟他说车是李某的,纠纷与她没关系。新华派出所警察出警后,我也跟警察说车是李某的,纠纷与她没关系。警察让把车停到路边。常书红她们就把车抢走了。”

       关于找车以及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王枫与李某的说法基本吻合。他说:我请警察帮助找车,在新新小区门口找到了车。在警察的勒令下,常书红将车钥匙和行车证交给了警察,警察又交给了我。我上车要离开,常书红她们用3辆车阻挡。常书红让我出条子,因为我们有合同,不能出条子。我说去借钱才得以离开。

       当记者问此事的进展时,他回答说:“一说就是经济纠纷,公安介入不了,他们以这个理由推脱吧!”
 
         常书红:我当着警察的面把车开走;为了安全把车拖到俺家的车库里 

       就李某所反映的问题,8月15日,记者与常书红通了电话。

       向常书红求证后的基本情况是:常书红带领十三、四人给王枫干活。活干完两三年,王枫仍拖欠人员工资、材料款31万多元不给。2017年3月20日,常书红把王枫所驾驶的车辆逼停,并将车钥匙抢走,向他要钱。王枫报警,新华路派出所警察出警让和解。警察问常书红有啥要求,常书红说王枫没钱,可以给打个条子,这样就可以通过政府找开发商要钱,但没协调成。常书红不顾警察阻拦,强行把车开到了新新小区门口。派出所来人让把钥匙还给王枫,常书红照办。警察离开后,常书红不让王枫把车开走。王枫以借钱为由离开。后来王枫在电话里说没钱也不打条。常书红认为车放在小区门口不安全,就找拖车把车拖到了自家的车库里。
 
        新区派出所警察:你欠人家钱,他就可以扣车
 
        8月11日上午一上班,李某和同事闫某一起去了新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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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派出所)
 
        回来后,李某给记者播放了相关录音。

       录音显示,开始时李某就讲述报案不立案的问题,并请警察帮助要车。一名白姓警察以经济纠纷为由,让李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辩称与常书红不认识,是王枫与常书红有纠纷。

       后来就说到了扣车的问题。

       闫某:我开你车,我欠他钱,允许他扣你车吗?

       白警察:不允许。

       闫某:情况不就这样吗?

       白警察:你这不是有经济纠纷吗?
 
        闫某:我开你车,我欠他钱,他就可以扣吗?

       白警察:那你欠人家的钱,他就可以扣。

       闫某:车不是我的,他也可以扣?

      另一人:这车是开着的。

      闫某:开着的就可以扣?

      白警察:你欠人家的钱该不该还?

      李某:那扣他的东西啊,跟我有啥关系?当时,他已说过是借朋友的车,债务纠纷跟朋友无关。

      白警察:我听他们原来说过,由原车主起诉,这车就可归还。

      闫某:能不能跟扣车的见个面啊?

      白警察:你替人家还钱?

      李某:我哪有那么多钱还呢?

      白警察:你又不还人家钱,人家又不认识你,你跟人家接触啥呀?

      另一人:你们这是经济纠纷,咱管不了。

      李某:他们有经济纠纷,跟我有啥关系?

      白警察:你找律师咨询一下。
 
       新郑市公安局:还需要调查  

      为了核实李某一方的投诉,8月11日,记者来到了新郑市公安局。

      唐姓门卫告诉记者宣传科的白姓工作人员不在。记者请他将材料转交,并转告给记者回复。

      8月15日,白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白”)给记者打来了电话。

      白:警察出警,了解情况是经济纠纷,让走法院途径。

      记者:据了解,王枫是欠款人,他是从李某处借来的车。车是锁着的,钥匙行车证王枫都交还了车主,常书红是在人家不在场的情况下,把车弄走的,此情况是否涉嫌盗抢?

      白: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经济纠纷。

      记者:王枫向车主李某借车,王枫和常书红有纠纷,她(常书红)跟李某无任何纠纷,在李某不在场,车门紧锁的情况下,常书红就把车拖走,是否涉嫌盗抢?

      白:材料说的是非法拦停啊!

      记者:先拦停。

      白:王枫当时是在场的。

      记者:王枫在场。常书红当着警察的面,把车开走,放到新新小区大门口。王枫请求把车找回,他们才从常书红手里要回钥匙和行车证。后王枫离开。把钥匙和行车证交给了李某。第二天,李某去取车,车没了。车被常书红雇车拖走了。这情况,不是经济纠纷了吧?

      白:把具体情况落实一下,再沟通。

      8月16日,记者拨通了白姓工作人员的电话。

      白:投诉材料说警察不作为,没有这事。当事人所反映的具体问题,尽快和民警联系,给当事人一个回复。

      记者:我们关注的是常书红的行为是否涉刑?希望警方给一个不立案的解释。

      白:具体情况还在调查。

      记者:从3月到现在还查不清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白:但为了严谨,还需要调查。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阻止常书红等人的行为并立案侦查

      就该“盗抢”事件以及新郑警方不立案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牌,他对此发表意见如下:

      首先,经济纠纷当属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不应当由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本案中,经济纠纷只充当了一个“导火索”的作用,虽然该车辆的驾驶人王枫与常书红之间有经济纠纷,但常书红在主张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已经严重损害到了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阻止常书红等人的行为并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这个“导火索”为由不予立案有明显的不作为之嫌。

      其次,常书红等人拦路劫车,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前提下,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将车辆开走,后更是在明知该车辆并非经济纠纷的相对人王枫的车辆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围堵措施,并在车辆落锁的情况下将车辆拖走,致使车辆完全脱离了所有人李某的控制,至今该车辆仍然下落不明。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该程序规定。众所周知,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胜枚举,如若公安机关都不予受理,公民以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得到了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鼓励,这将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公安机关还如何来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重任?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显得格外突兀。

       这起拖走他人车辆事件,从事发至今已经5个月了,新郑警方“还需调查”。对于该事件的最终结果,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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