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范天娇
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公司代建村民回迁安置项目,结果让人家公司先垫钱开工,自己却不认账了。
这样的事发生在安徽省泗县丁湖镇,“赖账”的是丁湖镇政府和索滩村村委会。
代建公司将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虽然赢了官司,但判决生效至今两年多时间里,镇政府和村委会仍未给付任何补偿款,即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也依旧我行我素。
代建回迁安置项目
2011年6月26日,安徽莲道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与索滩村委会签订一份《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意向协议》。同年7月13日,双方签订《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协议书》,约定由安徽莲道置业公司投资代建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并在协议中载明该项目为政府集资代建。7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就项目的供地地价及土地款支付进度达成协议,约定:土地面积共计33.052亩,土地款共计132.32万元,土地款根据实际征地面积多退少补;土地款支付后,安徽莲道置业公司可随即开工。
2011年8月1日,莲道置业公司支付土地款共计132.32万元,该款汇入索滩村委会原主任郭贤洋账户。8月3日,郭贤洋出具说明,证实收到安徽莲道置业公司用于征收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的款项132.32万元,郭贤洋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索滩村委会印章。
支付土地款的同一天,莲道置业公司还与邓某签订《丁湖镇索滩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将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发包给邓某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征地等问题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导致停工。
垫付支出347万元
2012年11月30日,丁湖镇政府又与莲道置业公司签订《安徽省泗县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协议书》,明确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是泗县人民政府集资代建的村民回迁安置重点项目,约定该项目为莲道置业公司分期投资代建项目,由莲道置业公司代垫付征地款项,丁湖镇政府征收全部项目用地并交付莲道置业公司后开始建设,丁湖镇政府收取回迁户房款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丁湖镇政府保证合同项下的建设项目合法,负责办理项目全部审批手续等。但是,该项目始终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工程进度款也未及时支付。
莲道置业公司董事长李强告诉记者,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在合同中都有体现,觉得镇政府不会“赖账”,但之后垫的钱越来越多,镇政府却并没有按约定支付,一分钱都没有拿回来。
根据安徽华徽会计师事务所皖华徽会审字(2014)第084号审计报告,莲道置业公司为案涉回迁安置项目代垫及支出(含已签订合同应支出部分)各类费用347万余元。
2013年7月5日,莲道置业公司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份回迁安置项目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依法判令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返还公司347万余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
黄山市中院审理认为,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建筑工程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与莲道置业公司签订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协议,委托其代为建设,且相关手续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仍未补办,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与安徽莲道置业公司签订的相关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回迁安置项目协议均属无效,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对案涉协议无效均有主要过错,应共同承担给付折价补偿的责任。莲道置业公司作为代建方,明知工程项目未经合法审批仍违法发包动工,对协议的无效亦有过错。
该院一审判决,莲道置业公司与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共同给付公司折价补偿款179万余元。判决后,莲道置业公司与丁湖镇政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明确补偿款
二审庭审中,丁湖镇政府提出,与莲道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纯属受骗”。
其称,镇政府与索滩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两者分别与莲道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两份独立的合同,不存在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莲道置业公司合作的事实。而且,莲道置业公司与丁湖镇政府签订合同时,尚未与索滩村委会解除合同,丁湖镇政府是在纯属受骗的情况下与安徽莲道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后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对莲道置业公司的投入不负有返还或补偿责任。
莲道置业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了索滩村委会项目是泗县丁湖镇政府集资代建,索滩村委会的行为是在丁湖镇政府的授意下进行的,两方均与安徽莲道置业公司签订了协议,其应该对公司的所有投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份协议书当时是我们跟丁湖镇政府相互协商签订的。我们考虑跟镇政府签订协议更有保障,镇政府也考虑房子建成后是要卖给村民的,需要合同约定。”李强回忆说,当时签订协议书的是原镇党委书记陈琼,后来陈琼因为有问题被“双规”了。
原审查明,案涉工程项目为政府集资代建工程,丁湖镇政府承诺合同项下的建设项目合法,并负责办理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在安徽莲道置业公司撤出后,丁湖镇政府又将工程继续交由邓某施工,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丁湖镇政府系案涉代建工程的委托人和建设方。
安徽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令丁湖镇政府与索滩村委会共同承担案涉工程代建费用,并无不当。因相关合同无效,且已终止履行,故丁湖镇政府与索滩村委会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理应承担莲道置业公司的实际代建支出。2015年4月2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莲道置业公司与丁湖镇政府、索滩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变更折价补偿款179万余元为231万余元。
镇政府入“黑名单”
2015年7月27日,黄山市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丁湖镇政府、索滩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终审判决,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8月17日,黄山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湖镇政府、索滩村村委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390276.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之后的执行中,法院依法对丁湖镇政府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1第1594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地块属于划拨土地,且地块上政府大楼尚未办证,法院无法处置。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黄志锋告诉记者,该院执行局到丁湖镇进行现场执行,但发现镇政府名下没有财产、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镇政府领导的态度也有“反复”,第一次去执行时,丁湖镇时任镇长和书记表示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情况。第二次去执行时,镇长和书记就拒绝与执行法官见面了。
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6月13日,黄山市中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黄志锋说,该院已将丁湖镇政府和索滩村村委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镇政府镇长、书记以及村委会主任进行信用惩戒,将与其他列入“黑名单”的老赖一样受到出行、消费等限制。
为何镇政府、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记者电话联系了丁湖镇党委书记喻凯,但其让记者有问题联系法院,并以出差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