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收费员杨平有期徒刑四年。
自2009年至2015年期间,西山区城管局渣土办原主任马某(另案处理)指使杨平在收取渣土处置费、清扫保洁费、罚没款过程中,采用开具非行政收费收据及不开具凭证的方式,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截留,并将款项存入杨平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杨平先后从账户中取出8.43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车,此后又取出21万余元购房,平常购买化妆品、日常花销也经常使用该账户中的钱。而马某更是经常让杨平从账户内取现交其挥霍。经查,马某、杨平共截留公款共300余万元存入该账户,并被两人全部取用后销户。
2016年4月,杨平自知罪行败露,就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平截留被处罚人缴纳的处罚资金及渣土处置费、清扫保洁费的行为是在马某授意下进行,且截留资金的使用也主要由马某安排。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杨平起次要作用,杨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杨平接到办案机关通知且在办案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