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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违法停车 城管可贴条?
发布时间:2016-08-25 16:03 | 来源:大众网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其中,《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这是不是一条新规? 观点集纳

对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介绍,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机动车道。在2002年时,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只不过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一项并不是创新。

罗亚蒙说,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发布,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是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每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没有交出。“如果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全部划给城管执法部门,算是有所进步,但又可能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问题。”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当前情况:

城管队员:执法中没给违法停车贴过条

记者从北京市一线执法的城管队员处了解到,他从2009年到一线工作至今,北京的城管队员没有对违法停车进行过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过通知说城管队员可以对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使行政处罚权。

记者还从一线的交警处了解到,北京市内的违法停车绝大多数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贴条”,城管对违法的停车场有执法权。

新华时评: 城管执法办法不可“越位揽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处理违章停车的职能划归由城管行使,不知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权?如果有,就应写清楚。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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