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4 14:53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等,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意见》明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意见》强调,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朱明宇
最新文章
最高检党组第四巡视组对广西自治区…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调研组… 2019年国庆节期间四川社会治安大局…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部署… 胡春华在广东省调研自贸试验区建设… 习近平同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就中… 张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 习近强调 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推荐文章
欧空局未来三年重点投资深空与月球… 补给舰首次接受民船补给 “随营军校”加速孵化新型战训人才 强军路上,树起“生命线”的时代标… 打造“空地一体”的战斗小组 当海军10950天,老兵第一次登上军… 北约实战部署“联合地面监视系统” 武器进口变出口 印度转型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