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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院工作实际 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19 10:54 | 来源:最高法网站


 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努力在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具体来说,应做到五力并举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努力在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具体来说,应做到“五力”并举。

  一是较时量力。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司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渠道。当前人民法院将纠纷分流到不同渠道,不仅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为此,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领会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意义,量力而行,顺势而为,既要理性认识诉讼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防止片面强调诉讼解纷;也要最大限度利用人民法院审判优势,大力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深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是深挖潜力。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但仍然有很大潜力可挖。一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实体化,强化功能整合、人员集中、服务前移,将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执行辅助、涉诉信访、法治宣传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二要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进入法院的案件有的前期做过大量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有的纠纷调解化解效果更好,如婚姻家庭纠纷等,对于这些案件,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继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确保实现最佳解纷效果。三要积极推进微改革微创新,近年来,各地法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改革创新,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努力形成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三是巧借外力。许多矛盾纠纷需要多种解纷方式联合进行化解,方能取得最佳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安排特邀调解员常驻,并在村居社区、单位组织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站、法官联系点、巡回审理点,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同时,人民法院在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方面,还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应持续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功能,推进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完善,加强在线调解平台系统整合,不断开发大数据采集分析和挖掘应用潜能,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和多元解纷效率效果。

  四是凝聚合力。坚持党政主导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领导支持,才能更好保障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是争取领导支持。经常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对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二是加强联系沟通。健全完善由党委牵头、法院、有关单位和调解组织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共享信息,研究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各地法院与相关单位部门联合建立金融、家事、劳动争议、道交保险等多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物质保障。争取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兼职调解员从事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工作的,给予适当交通伙食补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给予一定劳动报酬。四是加强监督考核。争取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核,重点考核民商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等指标,以监督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五是不遗余力。人民法院有着丰富的审判资源,在发挥好审理案件这一“元”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延伸服务触角,积极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一要继续加大司法确认力度。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根据申请及时予以司法确认。二要继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化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充分发挥裁判导向作用,使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形成心理预期,理性选择解纷途径。三要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四要继续加大指导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门培训、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调解人员的培训,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升他们的纠纷化解能力水平。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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