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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要有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9-08-13 10:41 | 来源:最高法网站


人民法院要在法治框架下,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手段化解的纠纷转移给相应的主体,逐步理顺衔接程序,明确职能分工,努力优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人民法院需要找准定位,置身在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和效果应该体现在有效引导现有的各类主体资源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人民法院要在法治框架下,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手段化解的纠纷转移给相应的主体,逐步理顺衔接程序,明确职能分工,努力优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时代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处于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之内的,实现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效能最大化,需要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对于法院而言,就是考虑有效分流。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方式主要有诉前调解、诉讼与调解相衔接、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等方式,法院在其中的作用仍然偏向于主导。

  优化社会治理资源配置,要求人民法院在资源整合阶段发挥主导作用,但是资源整合的效果应该体现在各相关主体自觉做到各司其职,渐渐淡化人民法院在其中牵头协调的作用,依靠制度机制实现流畅运行。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数据,提炼出纠纷走向,以司法建议形式发往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社会治理主体的资源投入,提早防范和消解。例如:借贷领域的问题,交由金融监管机构完善;治安方面的隐患,转交公安机关预防;行政争议的聚焦点,由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着手调整;职务犯罪等领域的问题,加强相关岗位的风险防控等。通过相应单位主动完善制度、自查纠错尽早解决。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证人以及刑满释放的人,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被告机关的具体责任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还有相应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其心理安抚与生活修复需要更多的关注,处理不到位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关系修复层面,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牵涉到方方面面,实践中往往因为见效缓慢,大多怠于资源投入,但这一环节不可忽视,这不仅是社会关系修复的最后一步,也是防范下一次纠纷出现的关键一步。

  有效分流案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人民法院不能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更不应该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一道防线。有效实现社会治理需要分割纠纷化解职权,分散社会治理职责。目前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当中,人民法院的职能边界模糊。有的法院派员进驻企业、深入社区,有的法院提供24小时全方位司法服务,这从纠纷预防或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确实积极主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有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过程中,邀请其他单位进驻法院,设立窗口,这在工作衔接上迈出了第一步,但是相当一部分分流出去的案件处理仍然需要法院投入工作量,整个操作流程仍然以法院为主导,并没有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完整有效分流。

  提升其他社会治理资源的解纷质量和效率。真正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是多渠道解纷的优势互补,而不是由法院一家独揽。推进多元纠纷化解的多种对策分析当中,修改立法是必需项目,但是没有社会心理认可,仅仅通过修改立法,设定调解前置、仲裁前置等程序也不一定达到这一效果。有效分流案件的目标,应该是在发生纠纷之后,行政争议的当事人首先想到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首先找到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首先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跑到法院排队立案。以仲裁机构为例,不同的仲裁机构业务量差距巨大,公信力上的差距是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应该通过非诉讼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升相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手段,提升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解纷质量和效率,让公众相信诉讼不是寻求公平正义的唯一路径。分流案件还包括对消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分流。目前有一部分案件,仍需要通过个案协调,应建立有效地分流衔接机制,对于政策属性较强的纠纷采取部门责任分流。比如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纠纷,仅靠人民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应该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通过政策利好和财政资源填补有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从而化解纠纷。还有一些社会纠纷,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时,单纯依法下判、立案执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财政支持,转由司法救助或者引入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消解可能出现的问题。

  加强信息建设,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要实现审判资源与其他社会治理资源优势互补,根据综合动态信息调配资源必不可少。人民法院各类案件中可以反映出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领域、程度、变化趋势等状况,便于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社会需求和广大群众的关注点,可以据此有针对性地分配社会治理资源,调整社会治理手段,加强社会引导,未雨绸缪。而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在掌握政策背景、了解纠纷细节上的明显优势也可以充分发挥出来。目前,各领域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大数据应用日益受到重视,应该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架构社会治理平台,扩大平台覆盖面。平台的数据来源要涵盖现有的或者可能从事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确保能够掌握的信息全面、及时归集。在搭建平台时要确保数据提取的必要性、准确性,有选择性地设置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常规的社会动态信息。这不同于部门动态等新闻性质的信息,侧重于呈现问题,分享解决思路。纠纷处理信息。任何一个初次处理的单位或组织,都要准确记录接触到的情况和解决方案、并跟踪处理结果。人民法院调解、裁判、执行信息。这里是将人民法院的信息数据库与社会治理平台进行有限对接,凡是司法公开网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接入。对于纠纷处理后两年内的动态信息,该类信息的提供主体,应确定为相关当事人的居住地、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明确数据信息提取、应用、对接的责任主体。现有的数据平台不可谓不多,掌握的信息不可谓不全,但是在信息的应用上并没有做到集约高效。一方面是对接障碍,另一方面是事务衔接障碍。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提取信息部门不得不多头报送、重复报送,信息需求部门需要数据时数据难找,供需之间存在障碍。而社会治理是一个有机关联的系统,只有将措施建立在全面有效准确应用信息基础上才能发挥应有效能。因此,需要确定信息提交主体、问题发现主体、事项承办主体,跟踪督办主体,办结反馈主体。

  应用大数据,提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效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点不在于“参与”,而在于作用于社会治理的实效,在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思维。现实中,有的地方以活动开展的数量、媒体报道的次数作为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估因素,这种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降低了审判资源的使用效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否切实有效,应该从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生机活力、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需要着眼于社会治理职能分工是否更加合理、衔接是否更加顺畅,通过对办理期限、流转期限的数据分析发现问题。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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