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27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我们关注到,虽然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明显增多,但表象问题发现较多,深层次问题仍然较少,请问接下来全国推开后,检察机关如何着力发现更深层次问题?”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监狱巡回检察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出了大家一致关心的问题。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进行了耐心解答。
“深层次问题发现较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监督效果。我们准备从四个方面着力解决。”刘福谦说,要做好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有效结合。在巡回检察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中的“桥梁作用”和发现监督线索的“收音机作用”,对一些监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和总结,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检察。
灵活运用好巡回检察的几种不同方式。“根据巡回检察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同,我们明确了巡回检察的四种基本方式,分别是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刘福谦介绍,其中,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在巡回检察实际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运用好巡回检察的几种方式,充分利用这几种方式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安排,互为补充,压茬推进、系统推进,下轮巡回对上轮发现问题销号式跟进,倒逼巡回责任落实,提高监督质效。
刘福谦介绍了山西省检察机关的经验。山西省检察机关在第一轮常规巡回检察的基础上,第二轮采用省内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由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统一组织,采取巡回人员、巡回地点、巡回监狱“三不固定”模式,发现并纠正各类问题的数量大幅提升。适时开展专门巡回检察,集中骨干检察力量,重点针对一两个执法问题易发点进行检察。最后,再开展“回头看”,对前期排查出的问题逐项梳理,督促监狱整改落实,使各种巡回检察方式之间形成“接力棒”效应。
抓好巡回检察的重点环节。“我们对巡前准备、巡中调查环节、巡后反馈环节、督促落实环节都进行了安排,督促整改到位。”刘福谦说,也要注重刀刃向内,发现和解决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对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需要追责的具体情形。“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刘福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