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既是监督,也是保护
——湖北检察机关探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纪实
“对案管部门分析出的问题,我们照单全收。”近日,湖北省检察院首次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在“火辣辣”地进行,这是5月14日《湖北省检察机关2018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报告》下发后,该院的首次整改会议。
一组组详实的图文数据,一条条科学的问题研判,成为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了解、掌握和评价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各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该院第一至第十检察部负责人主动认领“问题清单”,并逐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工作的具体措施。
两天评查170本卷宗
“53页起诉书、247页判决书、170本卷宗、631张光盘资料、135个辩论焦点、7次庭审演练。”评查孔令军、孔令洲等19人涉黑案件的湖北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樊晓萍说,“案件提起公诉花了一个月,而评查这些内容,我们都花了两天的时间,就是为了将其中高效率高质量的优秀经验挖掘出来,供其他案件参考。”
2018年11月,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起草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对评查原则、评查种类、评查程序、评查的组织实施、评查等次标准、评查员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各地级院和基层院也都成立了各自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件办理人全面考虑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到庭前会议、模拟演练等各个环节;承办检察官通过表格详细列举重要信息,使得犯罪证据清晰、明确;文书条理清晰,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承办人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要求依法进行,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樊晓萍在孔令军、孔令洲等19人涉黑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意见书》上写道。
根据要求,经过评查小组联席会议审议,提交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最终在检委会上,评查员“建议评为优质案件”的意见被采纳,该案成为本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215件优质案件中的一件。
“为确保优秀案件的优秀点全面展示,此次评查工作我们从各业务条线选择专业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检察官担任评查员,并优先从检委会委员、检察业务专家、业务标兵和办案能手中选任。”湖北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闫利国说,“我们严格按照评查员所在业务条线和工作经历分配评查案件,避免评查人员知识不全面的缺陷。”
案件评查明确改进方向
“在评查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过程中,通过对该案的检察内卷、法院的审判卷,以及办案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核查之后,发现该案在办案程序及法律文书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南漳县检察院的评查员陶卉说。
为此,南漳县检察院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召集全体评查员联席会议,同时邀请该案承办人参会。聚焦该案重点环节,针对实体、程序、文书制作与说理等关键内容中的关键细节进行具体讨论。联席小组会议认为,该案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时间早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符合合格案件中“程序合法”的要求;但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了讯问仔细、证据罗列清晰完整,且重视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最终,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该案在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结构完整等方面的确存在一些瑕疵,重实体、轻程序,将其评定为瑕疵案件。
“刚开始内心确实是有点难受。”该案办案人感叹道,“但是,参加这次评查工作,使我认识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保护。一方面督促我们规范办案、降低办案风险,另一方面为我们指明改进方向。”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要求,此次案件评查工作中所有受评案件都需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比对,以了解案件全貌,在对证据审查和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意见书》,规范填写评查工作开展情况、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结果等次建议及评定依据等内容,使优秀成为标杆,问题成为整改方向。
信息化助力科学分析
“录入问题,生成报告,最多只要十分钟。而过去制作一个案件的评定结果至少都需要半小时,更别提统计对比不同案件的瑕疵点了。”鹤峰县检察院的评查员徐杰说:“客观的数据为我们作出科学的评查结果提供了帮助。”
选择案件问题,点击确定,同步上传省院,生成案件评估报告——这是评查员日常评查工作中的几个步骤。为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湖北省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原有的案件质量评查分析辅助软件“案件质量评查专题分析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系统涵盖9大类、207小类常见问题,并且能够自动对评查结果进行多维度的汇总分析,既能自动汇总问题,又能从问题反查到被评查的个案,为后续从数据找问题、从问题分析原因、从原因寻求对策,有针对性地增加检察工作的有效供给打好基础。
“司法责任制改革既要求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又要求构建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在这一背景下,案件评查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重要意义更加凸显。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积累经验。”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说。
(本报通讯员龚陪 记者郭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