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28日,作为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应运而生。
5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上海模式”,打破诉讼“主客场”,紧紧围绕“跨”“特”“专”三字下功夫,一路攻坚克难,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了一系列特色亮点制度,致力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法治建设的引领者。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顶层制度设计,有利于排除对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了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逐步探索出一种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上海模式”。
在跨行政区划改革“只有效果图、没有施工图”的情况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首先抓好职能管辖这个“牛鼻子”,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三分院职能管辖的暂行规定》,初步确定管辖框架;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高法、司法局、海关等五部门会签《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市高法会签《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确立三分院集中管辖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走私、金融等“跨”“特”“专”的案件管辖范围。
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优势,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制定《三分院关于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检察保障的九条意见》,着力构建长三角地区破坏资源环境保护案件办理的“一个平台”“五项机制”,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三分院紧紧围绕中央要求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的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在铁路检察院基础上设立的优势,努力将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向5个铁检基层院延伸。推动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全市食药品、环保、知产、大交通领域的一审案件,对同级法院新增民行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形成了上海区域范围内特殊案件办理的“新型诉讼体系”。引导上海区域外的徐州、合肥、南京、杭州铁检院开展特殊案件集中管辖探索。5年来,三分院办理各类新增管辖案件1681件2729人,铁检基层院办理新增职能案件2046件3626人。
此外,三分院发挥集中管辖特殊案件的优势,强化类案监督,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形成了走私案件、知识产权和食药品检察白皮书、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制度等,撰写的监督年度报告连续两年入选《上海法治蓝皮书》,相关工作做法被高检院作为经验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