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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9-12-23 09:38 | 来源:河南日报


检委会审议案件制度是当前我国法律领域建设过程中一项符合国情发展的重要检察制度,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如何紧贴当前信息化发展形势,推进司法责任制基础上的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检委会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必须慎重思考的一项长远内容。笔者以基层检委会为例,针对基层检委会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策略进行综合分析。

 基层检委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影响问题。当前我国基层检委会委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案件承办人本身的汇报内容,因此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必然会对案件信息产生相应的影响。二是检委会委员案情熟悉程度的问题。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多为有争议的案件,如果案件信息获取的不够全面、及时的话,会存在审议案件时无法全面、准确地作出分析判断,因此可能会对案件的整体办理效果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检委会委员的法规熟悉问题。基层检委会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就基层检委会委员的实际工作量来看,很容易出现不了解政策法规的现象。四是检委会委员的缺席问题。当前我国范围内基层检委会委员在召开检委会会议时经常出现缺席的问题,由此导致会议上讨论的案件得不到集体的想法,对案件的审议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基层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改进策略。一是规范基层检委会会议记录。建议在召开基层检委会会议审议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记录,以此有效利用信息化设备对案件的整体处理情况进行有效收录,也可以通过录像视频进行后续学习,有效避免案件处理错误的问题发生。二是提升委员案件了解的程度。建议案件承办人向检委办提供案件审查报告、卷宗材料等多项信息内容,且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同时发送给检委会委员,从而通过分门别类的信息处理技术对案件的各项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帮助委员更加全面、细致地掌握案件信息。三是提升案件的整体汇报水平。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通过图像、表格等多种方式对案件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汇报,以此锻炼案件承办人信息分类能力的同时,更加清楚明确地向委员展示各项案件信息,对提升案件处理效果有积极作用。四是提升委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基层检委会委员可以借助当前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技术召开网络会议、交流小组、学习活动等,集体分享其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分享不同委员对于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看法,拓宽基层委员的学习范围,才能有效提升基层检委会的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李新祯 刘莹)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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