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坐,我是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是你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检察院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因为是随机抽取选定的,所以我们也是‘有缘’啊!”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在接待室里的几句话,让有些局促的申请监督人马某一下子放松下来。马某申请监督案,是薛江武作为员额检察官直接办理的首起案件。
检察院“一把手”为什么会亲自办案?这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凡入检察官员额的,就要在司法一线办案。
2015年9月28日,最高检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长办案“自带”认真劲儿
“一把手”亲自办案效果怎样?检察长们的认真劲儿和“专业范儿”给出了最明确的答案。
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作为一起贿赂案件承办人,发现针对受贿人收受其中一名行贿人200万元贿赂款的行为,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供述不一致的情况,随后他与办案组成员一起制作讯问提纲,讯问犯罪嫌疑人,就其涉嫌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中的矛盾点、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认真核实。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席由该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审被告人黄鹏抢劫、故意杀人、盗窃上诉案二审庭审,王晋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刘东魁故意杀人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首次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法庭上,胡保钢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向法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既充分证明上诉人刘东魁实施了犯罪行为,又直观展示了犯罪行为的恶劣情节和危害后果。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绑架杀童案。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涛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江涛将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一件件在法庭的大屏幕上展示出来,戳穿了被告人的谎言。
在海南,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只要是入额检察官,都回归办案一线……
目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省市县(区)三级检察院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已成常态。
出台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办案
检察机关为落实司法责任制、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具体举措。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探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所有入额检察官必须直接办案,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以普通检察官的身份办案。
在6月16日召开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要求,研究制定《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确定领导干部办案的范围、数量、比例等。
山东省检察院加强员额制检察官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并明确了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之间的办案事项决定权,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
江苏省检察院《关于省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操作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省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该院还下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该省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要求,发挥检察长直接办案的带头作用。
辽宁省检察院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办什么案”“怎样办案”“办多少案”,要求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要体现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必须亲自完成案件办理工作,不得挂名办案,并对员额内领导干部应当重点直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列举。
广东省检察院制定了《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较大的暴力恶性刑事犯罪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以及重大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件,由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支持公诉。
……
让有办案能力和经验的院领导回归一线、带头办案,将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常态化举措,也将不断引领和激励入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升检察公信力。
最高检开展改革如火如荼
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在各地检察机关有条不紊地推进,在最高检机关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实施意见》明确,检察官承办案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办理、审核、流转、管理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组织开展质量评查。《实施意见》还对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作出规定。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这是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推进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选任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加强最高检机关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件由我主办,我就得对这起案件终身负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句话,已成为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所有入额检察官的心声。
回归办案本位、充实一线力量,已成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以来,各级检察院最积极的变化,必然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