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红梅 王飞 郑峰
本报讯(记者孟红梅 通讯员王飞 郑峰)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在对三门峡监狱服刑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调查中,发现服刑人员贾某能自觉积极履行罚金刑,弥补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三门峡监狱依法为其呈报减刑。这是该院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促进财产刑执行的一个缩影。
“长期以来,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在监狱服刑的许多罪犯对财产刑不够重视,不积极履行,导致财产刑的履行率偏低。”三门峡市检察院驻三门峡监狱检察室主任吉栓民介绍。为避免财产刑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三门峡市检察院联合该市法院、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强力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扭转财产刑执行不力被动局面的思想共识,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让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加强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认识,减少执行阻力。在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裁定工作中,从个别罪犯到全部涉财产刑罪犯逐步推进,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
在具体执行监督工作中,三门峡市检察院根据财产刑执行调查情况,分别向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相挂钩,对有财产刑判决而不积极履行又在监狱服刑期间月消费超过正常消费的罪犯,建议呈报机关缩短其减刑呈报幅度或取消其减刑、假释资格;对自觉积极履行财产刑判决的罪犯,酌情建议监狱从宽呈报减刑幅度。
罪犯王某有罚金刑10万元未执行,2016年1月至7月狱内消费5182元;罪犯陈某有罚金刑5万元未执行,1月至7月狱内消费5536元。针对这种有执行能力但不执行的罪犯,三门峡市检察院发出建议书,建议监狱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做好财产刑执行的法律宣传,督促罪犯及其家属及时缴纳罚金,将财产刑执行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三门峡监狱采纳了该院建议,对两名罪犯的减刑从严掌握,缩短其呈报减刑幅度1个月。
据了解,2015年至今,三门峡市检察院共监督财产刑执行358人次,执行金额246.37万元,对有履行能力而未缴纳罚金的罪犯,监督三门峡监狱缩短呈报减刑幅度90余人,法院裁定缩短减刑幅度21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