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突出立案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议移送力度和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对一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监督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为进一步推动最高检部署开展的第三次“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不断提升监督品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在各地上报的107件典型监督案件和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47起案件中,经过严格评审,评选出10件优秀监督案件和10件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10件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1.宁夏、内蒙古、甘肃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系列案挂牌督办案件
2.江苏张百锋等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3.江苏垃圾倾倒太湖案挂牌督办案件
4.山东、福建等省非法经营疫苗案挂牌督办案件
5.河南文洋等制售病死猪肉案挂牌督办案件
6.湖北谢继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7.重庆林传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8.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9.青海毛宇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10.陕西丁汀等销售假药案挂牌督办案件
宁夏、内蒙古、甘肃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系列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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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腾格里沙漠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宁夏、内蒙古、甘肃多地的多个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比较典型的有:
2007年以来,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626640元。
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春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渤亚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8名犯罪嫌疑人,在各自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采取私设暗管的方式,向厂区外部腾格里沙漠中排放含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2014年6月,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情况下,其污水处理厂将污水排放至沙漠低洼处,其中有83715立方米生产废水通过铺设的暗管排放至腾格里沙漠腹地,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沙体面积达265.81亩,造成的环境损害总计约为356万元。
二、督办过程
媒体曝光腾格里沙漠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后,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第一时间指示宁夏自治区院对本案立即开展立案监督,介入侦查等工作。在内蒙、甘肃系列案件相继曝光后,最高检于2015年3月27日予以挂牌督办。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会同公诉厅、渎检厅和公安部治安局、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共同组成联合督查组,多次深入现场督办,并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场解决案件存在的难题和影响案件进展的不利因素,使案件查办取得显著进展。内蒙古、甘肃、宁夏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通过阅卷、座谈、实地勘查等方式,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取证、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督办结果
检察机关共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1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6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相关被告人均被判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明盛染化、恒盛化工、新亚化工、渤亚化工、天源化工、春明化工共6个单位10名责任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关犯罪单位五百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不等,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五万元不等;认定宁夏中卫市环保局、甘肃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共4名责任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督办过程中,侦查监督厅督察认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朱生余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其相对不起诉不当。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朱生余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0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生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属于跨省犯罪的重大案件。该案进入检察环节后,通过最高检挂牌督办、省级院实地督导,办案院提前介入,案件得以快捕、快诉、快判。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挂牌督办,不仅快速制止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有力震慑了危害环境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还有效整治了环境监管秩序,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规范执法,同时更是对人民群众期待“碧水蓝天”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检察机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这一最大民生的坚定决心,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媒体关注度高。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多媒体时代,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现监督线索,以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针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意义重大:一是创新发展了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模式。对人民关心、党和国家关切的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最高检迅速反应,整合四级院的力量,采取挂牌督办、实地考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邀请专家召开研讨会、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等多种措施、多种手段,保障侦查、起诉等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了犯罪,平息了舆情,给党、国家和人民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二是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尽显检察机关在民生领域的职能作用。本案是破坏环境、危害民生民利的重点案件,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遇到的困惑,检察机关如果稍有迟疑,不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及时表明惩罚犯罪的决心和立场,案件有可能得不到从严从快处理,难以保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推动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法治进程。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探索并解决了对有毒有害物质如何认定,对污染物提取鉴定难等问题,为制定关于环境犯罪新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新思路。
江苏张百锋等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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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5年4月份间,犯罪嫌疑人梁兴罗(扬州腾达化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祥(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彭光荣(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百锋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所经营的扬州腾达化工厂、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给张百锋处置。2013年初至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鲁明军(奥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张百锋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手处理的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也交给其处置。后张百锋雇佣犯罪嫌疑人张百平等人,将扬州腾达化工厂、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约8300余吨利用槽罐船直接排放到大丰境内串场河、兴化市车路河、大营镇境内海沟河等内河中。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槽罐船内提取的残留物进行鉴定,均为危险废物。
二、督办过程
2015年6月12日,最高检对本案予以挂牌督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示盐城市、大丰区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环保局对案件进行讨论,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对污染物数量的认定等细节达成共识,并对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引导侦查方向,予以补强,为案件顺利批捕、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审查逮捕张百锋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企业扬州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涉嫌单位犯罪,建议大丰区公安局应及时搜集涉嫌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并追究单位犯罪责任。
三、督办结果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百锋等1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27日移送盐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3月15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对1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6年12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百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12名犯罪嫌疑人和4家单位被分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和罚金。目前,该案在二审诉讼环节。
四、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作案手段隐蔽,且直接将废酸向城市饮用水源排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周边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追究单位犯罪,深挖渎职线索,最终13名犯罪嫌疑人、4家单位全部获有罪判决。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严厉打击侵害环境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价值追求。可资借鉴的做法有:一是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得知该案信息后立即报告市院侦监处,市、县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均指派业务骨干在立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补强证据的意见,并与公安、环保部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二是深挖渎职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涉案的企业相关环保评估材料缺乏处理危险废物应由相关环保部门签发的“五联单”,但该企业环评报告仍然合格,将相关环保部门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大丰区院反渎部门。三是依托案件办理,开展综合治理。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此案制作警示教育展板,赴相关单位开展个别预防,到环保重点地区进行预防讲座,在人流集中区域开展法治宣传,强化以案释法,为当地干部群众宣讲有关水源安全方面的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鼓励群众对该类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建议并协同区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江苏垃圾倾倒太湖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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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秋林等人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签订绿化工程的《供土协议书》后,将供土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秋林向犯罪嫌疑人王菊明、陆小弟虚构能承揽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2016年2月,王菊明、陆小弟提出可否先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证明”,以便储备土方,孙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证明后,由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起诉)、基建科科长张斌(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已起诉)二人加盖戒毒所公章。韩建林、张斌未审查该证明的内容,即同意盖章。此后,二人自行在书面证明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佰万立方”。
孙秋林还向王菊明、陆小弟推荐宕口北侧的三个鱼塘填埋工程,并称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王菊明、陆小弟表示同意。2016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童塔春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码头并堆放。
2016年6月,王菊明、陆小弟得知三个鱼塘无法填埋后,为赚取每吨约人民币10元的接收垃圾费,依然通过童塔春、孟令涛等人联系垃圾供应。二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王菊明、陆小弟倾倒垃圾合计2.3万余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案发地所在的太湖西山岛,位于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王菊明、陆小弟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过标准限值。
二、督办过程
该案系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最高检侦查监督厅通过网络舆情获悉该案线索后,于2016年5月26日予以挂牌督办。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
第一,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苏州市及吴中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派员至现场调查,通过分析案情,查阅现有证据,初步估测上述垃圾填埋处置费用、清理运输费用高于30万元,认为陆小弟、王菊明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7月2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吴中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于2016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同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陆续对王菊明、陆小弟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即确定专案专人负责制,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指派专人赴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提前介入,每日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部门对接,全面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同时还执行日汇报制度,将本案每日的侦查进展及提前介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在提前介入期间,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二是与公诉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多次会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移送职务犯罪线索,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因本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言词证据,并对利用手机通讯记录、银行记录、行车记录、路面监控等提出引导侦查建议。
三、督办结果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并到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防止了证据灭失,为有效突破该案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还对本案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进行了引导,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固定,对本案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公诉、法院达成了共识,对本案涉案嫌疑人的罪责问题进行了分层,确保案件顺利批捕、起诉。现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侦监部门从案件中发现了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向两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现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四、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敏锐捕捉到案件线索,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步步为营,为保证案件取得实效,及时化解舆论压力付出艰苦努力。
本案的及时办理,有效的阻止了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倾倒垃圾和垃圾中有害物质在水中的进一步扩散,排除了太湖区域的饮水安全隐患。案发地西山岛是《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是二级管控区,距离西山镇饮用水源地仅3.6公里,且又临近苏州市区的取水口,还涉及到无锡、常州、上海、浙江等地取自太湖的饮用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扩散,将严重影响整个苏州市及周边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的及时办理,避免了舆情的进一步恶化,通过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批捕、起诉,并同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案件办理进展,不仅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到案件事实,肯定司法机关工作成果,排解网络舆情,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危害民生犯罪、保障环境资源的决心和魄力。
本案的及时办理,说明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对解决立案监督特别是两个专项监督“发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山东、福建等省非法经营疫苗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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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建等23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庞红卫未经批准从事人用疫苗买卖,从全国十余省份低价购进疫苗,放置在没有任何冷藏设施、不符合国家疫苗存放要求的仓库内,并通过快运物流将疫苗加价从山东销往全国二十多个省份获取非法利益。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疫苗销售金额7500多万元。
2016年3月中旬,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涉及山东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的本地19起非法经营疫苗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督办过程
2016年3月,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对该系列案进行挂牌督办,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转发全省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指导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全面调度梳理案件情况、舆情动向等,及时对外发布案件进展,解释网民关注的热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预测,制定了完善的应对方案,并及时协调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了逐案通报、随时沟通的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立即研究部署,着手全面摸排该省涉案情况,并采取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突出打击震慑力。对19起案件发出督办通知,要求相关检察院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进入审查逮捕环节的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坚决及时批捕,要加强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违法办案情形,案件进展情况实时上报省检察院。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在依法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注重控制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社会负面影响,严防演变成社会事件。
三、督办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庞红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决(2017年1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处庞红卫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截止2017年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355人,已提起公诉291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74人。
通过最高检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的挂牌督办,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了非法经营疫苗犯罪。最高检下发督办通知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迅速排查线索,及时立案侦查,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快捕快诉,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有效避免了社会负面影响蔓延。目前未出现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负面炒作,未发生相关社会事件。三是进一步推进完善疫苗监管和规范疫苗经营。各地在办案中,针对二类疫苗流通、采购、存储、接种中存在的职责划分不清晰、疫苗采购不规范、制度落实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有效规范了疫苗监管和经营行为。
四、评析意见
该案系非法经营人用疫苗系列案件,涉及到老百姓切实利益,案发于山东济南,波及全国二十多省市,影响之巨实属罕见。本案涉案人数多,非法疫苗数量巨大,政治敏感性强,案件处理难度极大。尤其案件被网络媒体陆续集中报道后,引发了高度社会公众关注和重大办案网络舆情,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知识,直面困难、敢于担当,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切实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化解了网络舆情关注,积极稳妥回应了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以后办理同类案件,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的法治化,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河南文洋等制售病死猪肉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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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文洋在河南省新乡市注册成立新乡市牧野区亿达肉制品加工点,从事香肠和肘花的生产经营,妻子犯罪嫌疑人岳艳晓负责财务管理,帮助文洋从事生产经营。2015年1月1日,文洋注册成立新乡市牧野区慧四方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从事肉制品加工生产。为获取高额利润,自2013年开始,文洋和岳艳晓非法从他人处低价购进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作为原料,加工香肠、肘花等产品,同时雇佣多名人员帮助生产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库存香肠近6万公斤,肘花3300余公斤。经鉴定,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香肠5.7万公斤,肘花600余公斤。经审计,2013年5月7日至2015年1月3日,文洋等人共在河南、山东、山西等周边省份数十个地市县销售香肠57万余公斤、肘花6万余公斤,销售金额高达700余万元。
经侦查,通过文洋等制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共捣毁屠宰、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及香肠、肘花犯罪窝点22处,查获赃款46万余元,查明涉案病死猪肉、香肠和肘花共计80万余公斤,涉及屠宰、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及香肠、肘花价值4500余万元。
二、督办过程
最高检通过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从公安部获悉该案信息,并于2015年5月8日对该案挂牌督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要求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加大办案力度。该院党组先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由该院侦查监督处一名副处长担任组长,全程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积极支持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最大限度形成了执法合力。一是迅速介入侦查,及时引导收集证据。新乡两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迅速介入案件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针对现场勘查、物证查封扣押、涉案产品抽样送检等容易出现纰漏的关键环节,侦查监督干警适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确保取证客观真实、及时全面,较好地保障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及时请示汇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新乡两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初步案情分别向院党组汇报,争得了院党组的大力支持。同时,对于案件进展情况,新乡两级院坚持及时汇总、定期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检,为上级院及时作出决策部署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此案社会危害巨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乡两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对7人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已追捕到案5人,追诉2人。同时,严肃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了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牧野区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渎职案,最终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三、督办结果
在查办文洋等涉制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中,新乡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115人,提请逮捕59人,新乡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57人,依法提起公诉99人。法院做出有罪判决99人,其中,文洋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同时,新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公安、食药监和法院等部门,就案件证据标准、罪名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统一认识,会签了《全市办理食品犯罪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实现了侦、捕、诉、判的无缝衔接。
四、评析意见
该案涉案地域广、犯罪链条长、作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作案手段隐蔽、侦查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能够迎难而上,主动作为,把本案办成了人民群众交口称赞的铁案,体现了勇于担当,善于监督的优秀品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及时、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物品的鉴定、产品数额的审计及涉案金额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张某等7人依法应当逮捕,但公安机关并未提请逮捕,及时启动了追捕程序,避免了犯罪分子消遥法外。案件诉讼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化解认识分歧、统一证据标准,有力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诉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湖北谢继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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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蜂堂公司”)系当地知名企业,主要生产“集蜂堂”牌蜂蜜等产品,谢继兰系该公司总经理。随州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集蜂堂公司厂区内库存的规格为300G/瓶的“集蜂堂”牌枇杷蜂蜜、枣花蜂蜜、荆条蜂蜜、益母草蜂蜜、洋槐蜂蜜五种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湖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枇杷蜂蜜、枣花蜂蜜、荆条蜂蜜产品中含氯霉素,为不合格产品。经随州市食药监局核查,集蜂堂公司生产销售的含有氯霉素残留的各类型各规格蜂蜜共计11200余瓶,销售金额近20万元。
该案系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4年8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对随州市食药监局近一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局(随)食药食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研判后,随即监督随州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
二、督办过程
集蜂堂公司为随州本地知名企业,本案在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移送和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等环节,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公安机关久拖不受理,久拖不立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上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随即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沟通,将此案列为三家共同督办案件,同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呈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最高检侦监厅获悉该案后,高度重视,于2015年5月8日将本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法(试行)》,同时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加强与当地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密切配合,加强对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深入研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确保办案质量。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最高检督办通知后,坚决支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并表示必要时将由省人民检察院提办或指定管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有省、市、区三级公安、检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及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参加的案件协调、讨论会,就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取证关键、办案力量配备等进行了讨论和部署,并对食品安全标准中相关技术问题提供了咨询。在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过程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与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全程掌握。2015年11月11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涉案集蜂堂公司及谢继兰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谢继兰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意见最终为法院一审采纳。
三、督办结果
在最高检、省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公安机关历时8个月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7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判处被告单位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三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继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为了促使该企业规范经营,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随州市食药监局共同监督该企业购进了100余万元的检测设备,对相关其他设备进行了更新换代,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目前该企业走上了合法规范健康发展轨道。
四、评析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属于行政执法范畴,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偏重于通过行政处罚方式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关注不足。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担心影响地方形象或造成社会恐慌,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甚至被降格处理。该案经最高检挂牌督办后,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更有底气,全面履行了立案监督职能,监督纠正了食药监部门不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两大难题。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一是上级院的及时指导和监督是后盾。挂牌督办,既是监督,更是支持,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把握办案方向,排除干扰阻力,确保疑难复杂案件一办到底。最高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以坚定的决心,担当起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与使命,真抓实干,较真碰硬,让检察监督发挥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威力。二是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是关键。本案在行政处罚环节,涉嫌犯罪单位自恃其系本地知名企业,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更不愿接受刑事处罚;检察监督介入后,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其认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其嚣张气焰,迫使其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也为后续的监督移送工作缓解了一定的冲突。三是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是核心。在监督移送和监督立案的过程中,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面临多方压力的情况下,始终坚守检察监督职责和底线,一方面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力求准确监督;另一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主动向政法委汇报。随州市委政法委、公安、检察以及食药监等部门先后4次召开案件协调、通报、讨论会,以统一思想、争取支持,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工作得到了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本案的办理特别是在贯彻上级院要求方面具有典范意义。
重庆林传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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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09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林传照等人与蒋功敏(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共同经营闽杰猪油精炼加工厂。林传照等人明知垫江县渝明猪油加工厂、垫江县勇昌油脂加工厂、重庆闽健食用油加工厂、重庆市涪陵区李云明毛皮加工厂等处,均用含有淋巴结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的猪脚油、猪附心油炼制的猪油,仍多次向上述厂家购买并用于精炼成品“食用猪油”,后销往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地农贸市场批发商、个体经营门市部及餐馆。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林传照、李天华、徐小凤、陈立奎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400余万元。黄宜春于2014年3月进入闽杰加工厂,参与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200余万元。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林传照等人先后被垫江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扣的“食用猪油”予以拍卖,拍卖总金额为人民币21万余元。
二、督办过程
该案是最高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的案件,被公安部列入2015年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利剑”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督办职责,三级院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本案的成功办理。一是建立专项联络机制,加强配合指导。针对本案法律适用难点,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请示上级检察机关,由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地沟油”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明标准进行研讨,建立专项联络机制,有力指导了同类型案件的办理。二是引导侦查全面取证,形成专家意见,提请专家证人出庭,夯实了案件基础。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相关食品行业的国家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现场勘验材料、相关证人证言、进货渠道、销售流向等多方面证据,组织相关专家对淋巴结的有毒、有害性综合论证,落实对专家证人出庭的保护措施,为案件的定性夯实了证据基础,有力指控了犯罪。
三、督办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14名。后法院判处主犯林传照无期徒刑,其余13名被告人除一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外,均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评析意见
本案属于新型“地沟油”案件,涉案的原材料是含有淋巴结的猪副产品,涉案“食用油”检测报告有关理化指标合格,并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并非普通民众认知的传统“地沟油”原料。案件的难点在于淋巴结能否认定为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林传照等人利用含有淋巴结的猪脚油、猪附心油炼制“食用猪油”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地沟油”犯罪。检察机关为慎重起见,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一是根据危害食品安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请食品监管行业联系食品、医学相关专家对淋巴结的物理特性和有毒、有害性形成专家意见;二是请专家证人参加庭审进行详细解答,对淋巴结属于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有罪判决。承办单位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了法律的规定,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本案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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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汝祥自2000年12月起担任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环保等工作。2003年10月,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与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已死亡)签订协议,约定将长青公司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危险废物)交由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高冬书按照周汝祥的安排共向侯河化工厂转移危险废物1万余吨。犯罪嫌疑人高苏清按照唐满华的安排,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上述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后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予以填埋。2016年1月至2月间,周汝祥等4人被靖江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后均被取保候审。
二、督办过程
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本案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并于2016年6月17日派员到江苏靖江对该案进行现场督办,并对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任此案第一责任人,带领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干警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多次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就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鉴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等问题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同时,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干警认真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积极促成涉案单位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督办结果
2016年6月,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长青公司等单位签订环境修复协议,约定由长青公司等单位共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亿九千万元,已有一亿二千万元修复费用支付到位,目前被害人赔偿工作也已基本到位。
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30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四、评析意见
本案是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为数不多的一起典型案件。一是该案危害极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案发后查明,侯河化工厂直接将危险废物填埋到本厂区地下及附近村内多处地下。靖江市环保局仅在侯河化工厂厂区地下就挖出废物5900余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废物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二是该案法律适用难。本案犯罪时间跨越《刑法修正案八》前后。且在作案期间,2006年7月2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文废止,2013年6月19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尚未出台。检察机关为慎重起见,认真审查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全面梳理全案账册,对关键证人进行复核。在认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为一万余吨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了法律规定,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三是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的成功督办,为进一步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既依法惩治犯罪,又通过社会化综合治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提供了成功做法和经验,是办理类似案件的典范。
青海毛宇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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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崔战国通过微信联系以65000元的价格将一张豹皮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智超;犯罪嫌疑人毛宇、吴智超通过微信联系买卖虎皮,毛宇以15000元的价格将一张虎皮卖给吴智超。后吴智超通过微信联系以1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豹皮、虎皮卖给犯罪嫌疑人李锐敏。李锐敏委托犯罪嫌疑人夏海龙在西宁市收取豹皮、虎皮。同年12月16日,李锐敏在城西区东湖宾馆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车内查获豹皮、虎皮各一张。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系雪豹皮和虎皮,雪豹皮价值10万元,虎皮价值48万元,雪豹和虎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二、督办过程
毛宇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将此案件列为检察环节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要求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准确定性、加强指导、及时反馈,并将该案及时报送最高检。2015年7月31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迅速采取措施,一是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多次召开与森林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深入了解案情,通过审查侦查提纲方式,现场听取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引导侦查取证。二是确定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程跟踪督办,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三是建议西宁市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排查,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并对网络非法交易进行集中整治,净化网络环境。
三、督办结果
该案犯罪嫌疑人毛宇等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通过此案的督办,青海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跟踪引导、重大案件相互通报、相互业务培训交流等机制制度建设,实现了更加紧密的执法、司法协作,强化了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四、评析意见
该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信息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典型案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发现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并且确定侦监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案件的跟踪,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一举将整个利益链条打掉,有效的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
该案的成功督办,也进一步健全了两法衔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从多渠道获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线索,全面遏制并依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
陕西丁汀等销售假药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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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开始,犯罪嫌疑人丁汀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济南、北京等地经营玻尿酸和肉毒素等美容整形类产品,并开设美容工作室,私自开展微整形手术。至案发,丁汀销售假药价值200余万元,非法经营数额60多万元。
2009年起,犯罪嫌疑人方小兰在未取得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瑞丽公寓605室等地,给二十余人注射整形美容针剂,非法所得10余万元。
二、督办过程
根据最高检与公安部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在获悉本案信息后,于2015年5月8日,对本案挂牌督办。根据最高检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挂牌督办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丁汀等3人销售假药、非法经营一案挂牌督办。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立即组织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召开案情研判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办理提出了明确意见,要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一是要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二是要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做到有效打击;三是要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建议西安市卫计委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行业整治,清理整治微整形药品、器械市场。在案件顺利批捕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要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密切跟踪案件办理,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组织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讨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三、督办结果
2016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汀生产、销售假药、方小兰非法经营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丁汀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百零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方小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清查上线人员,发起集群战役之后,西安警方与济南、北京三地警方积极开展联动,捣毁3市微整形黑窝点4处,查获假冒微整形药品、器械16种。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意见要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西安市卫计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建议西安市卫计委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行业整治,清理整治微整形药品、器械市场。西安市卫计委随即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大量微整形黑诊所得到清理,净化了微整形药品、器械市场。
四、评析意见
当前,美容市场生意火爆,各种美容产品、诊所良莠不齐,大量的伪劣产品、黑诊所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陕西检察机关办理的丁汀等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案是一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的典型案件。在最高检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紧密协作,克服办案时限短、案情复杂、认识不统一等诸多难题,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严把审查逮捕质量关,确保了该案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特别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上级督办要求,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追查上线扩大战果,并及时将案情通报西安市卫计委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清理整治微整形药品、器械市场的工作建议,有效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推动了西安市医药美容行业的集中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资借鉴的经验有:
一是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保障批捕案件质量。该案在侦查阶段,大量犯罪事实没有查证落实,主犯丁汀为零口供,下线购买假药的事实无法认定,且该案假冒微整形药品、器械贩卖链条多,上下线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之间均用化名联系,涉案账目不全,调查取证困难。针对该案存在的特殊问题,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有效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后,多次讨论,分析案情,制定了三项措施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全面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为本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严把证据标准,准确批准逮捕,做到不枉不纵。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强化了对该案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审查了全案各种证据,对现有证据无法印证其主观明知的犯罪嫌疑人陈沛圻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逮捕决定。同时对公安机关进行不捕说理,要求继续补充侦查,切实做到了不枉不纵。
三是深挖犯罪,扩大战果,遏制假冒微整形药品、器械蔓延之势。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多名上线涉案人员仍在北京、济南等地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微整形药品、器械的线索,随时有可能通过不法渠道流向全国各地,造成更大的危害,随即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扩大战果,彻查案件上线人员,公安机关按照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随后发起了跨地域集群战役,战果丰硕。